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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稅務師《稅法二》考點解析: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時間:2025-03-06 15:01:23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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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十一類應稅所得費用扣除方法

              (1)工資薪金所得定額扣除

              (1)稿酬所得;(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定額或定率扣除

              (每次800元或20%)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會計核算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無費用扣除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1.個人的公益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公益性事業的捐贈,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等四項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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