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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知識點盤點

            時間:2024-12-17 05:23:28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知識點盤點

              稅法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范,是國家稅務機關及一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的行為規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知識點盤點,歡迎參考閱讀!

            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知識點盤點

              一、車輛購置稅繳款方法的選擇

              我國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法:自報核繳、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集中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征、代扣、代收等。我國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部門稽征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屬于“代征、代扣、代收”征收方式。

              二、車輛購置稅的繳稅管理

              第八節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免稅證明

              一、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作用

              1、《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

              2、便于隨車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于車輛通行公路和稅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稅時查驗。

              3、有利于強化稅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稅現象。

              4、有利于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主要內容

              納稅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完稅(免稅)、征收機關、證明編號等。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完稅、免稅證明,按車核發,每車一證,納稅人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2.完稅、免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3.完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以及稅務主管征收機關公章(代征期間應加蓋“代征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或“代征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并加蓋代征機構公章);

              4.登記注冊地車輛管理部門憑正本和副本辦理車輛牌照,并留副本存檔;

              5.車輛過戶、轉籍、變更、報廢的,應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6.補稅車輛應重新核發完稅證明;

              7.稅務機關對應稅車輛進行納稅檢查時,納稅人必須出示完稅、免稅證明。

              、具體規定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 調度、報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8.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9、自2009年1月20日起,對1.6升排量的小汽車車購稅稅率減半征收。(2010年新增)

              、車輛購置稅退稅

              1、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2、退稅款的計算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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