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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考試

            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試題及答案三

            時間:2025-04-15 23:34:17 職稱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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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試題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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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試題及答案(三)

              1.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

              3.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但不得采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的措施加以應對。(  )

              4.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5.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不具有法人資格。(  )

              6.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的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

              7.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

              8.未經期貨交易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

              9.期貨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

              10.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如果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的,應當與客戶承擔連帶責任。(  )

              參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2.【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3.【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的措施加以應對。

              4.【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屬于社會團體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

              6.【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一)提高保證金;(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四)暫時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7.【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8.【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期貨公司的審批權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不具有審批權。

              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10.【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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