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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責任制失職瀆職將依紀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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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公安部就《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相關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要求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嚴格追責。
意見稿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意見稿提出,要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性公共服務屬性,按照有關標準落實隊員編制,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根據專職消防隊員高危職業工種性質,落實其工資、津貼、保險、福利待遇和高危補助。
意見稿規定了公安機關、教育部門、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消防審批范圍。意見稿強調,負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嚴格依法審批,凡審核認定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批準。
根據意見稿,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在依紀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的同時,按照權限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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