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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考點:城市危險房屋管理

            時間:2025-05-18 00:15:33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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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考點:城市危險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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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考點:城市危險房屋管理

              (一)危險房屋的概念與鑒定程序

              1.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并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按下列程序進行鑒定: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

              鑒定機構鑒定房屋為危險房屋的,分為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二)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與修繕責任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申請危險房屋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夠解除危險的,應當及時解除危險;解除危險暫時有困難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危害。異產毗連房屋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果房屋所有人拒絕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或者使用人有阻礙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者采取其他的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危險房屋造成損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1.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2)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危險措施。

              2.房屋使用人、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2)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除危險措施;

              (3)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3.鑒定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2)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3)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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