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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村官考試申論熱點:政府“外包”公務服務不是“甩包袱”

            發布時間:2017-12-14 編輯:文幗

              申論是大學生村官考試必考的一個科目,所以平時積累相關的熱點是很重要的,下面一起去看看2017村官考試申論熱點之政府“外包”公務服務不是“甩包袱”,以供參考!

              2017村官考試申論熱點:政府“外包”公務服務不是“甩包袱”

              背景鏈接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對于提升資金使用效率、滿足多元化需求、提高服務質量等,無疑是一種創新之舉。遺憾的是,有些地方把這事理解偏了,認為事情一“脫”手也就沒責任,甚至抱著服務“外包”就萬事大吉的心態,既不監督委托單位,也不重視群眾反饋。

              綜合分析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就是指政府將原來由政府直接舉辦的、為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這是一種“政府承擔、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評估兌現”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可以說,政府通過“外包”的方式,將部分公共服務“轉移”到市場中,是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服務型政府”和“小政府”兩者之間有效融合的重要途徑。這樣既能保證政府是社會的“最大服務者”,同時也能協調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最大限度的激發市場活力。

              但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購買公務服務方面存在著一定的誤區,認為只要購買了公務服務,就可以把義務完全的轉嫁給市場和社會組織,殊不知即使將公務服務“外包”出去,政府也不能完全脫離“干系”。

              從政府部門角度來看,通過“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財政支出、提高服務質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一“包”了之,甚至把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當成“甩包袱”。只要有人或者企業在承擔著這項工作,自己就可以“松口氣”,對工作不聞不問,這是典型的“懶政”思維。

              不可否認,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專業性更強、服務意識更強,但在政府完全“放手”的情況下,也會出現諸多的問題和漏洞,如果政府不出面及時加以“修復”,任其發展,那么不僅造成了財政資金的浪費,更影響了公眾獲得服務的質量,也成為一些不正之風滋生的溫床。為此,政府部門應承擔起監管責任。

              對策措施

              第一,政府公共服務“外包”,是服務方式的創新,而不是責任的轉移。政府在促進公共服務外包的過程中,首先要先處理好政府和社會企業的關系,既要保證社會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獨立性,又要保證對社會企業適度的監管。通過政府部門適度的監督和調控,保證社會企業能夠為公眾提供更多、更好、更滿意的服務,不偏離公共服務的“服務”這一正軌。

              第二,公共服務“外包”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在政府在“外包”的過程中不能盲目,要合理劃分公共服務“外包”的領域,實行有限“外包”,不能“外包”的堅決不能實行“外包”。同時,還要積極推動公共服務外包的多元化,引入競爭模式,嚴格外包資格審查,選擇信譽好、管理強、專業服務人才充足的社會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來承擔公共服務。最終建立起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具有我國特色的公共服務外包新模式。

              拓展閱讀:

              村官考試申論熱點:“官員失信”損害社會誠信

              背景鏈接

              媒體近日報道,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系統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員失信”案件目前已超過1100件,而這些失信中既有政務失信,也有個人失信,其債務則主要體現在工程款、借貸款等方面。

              [原因分析]

              “官員失信”之所以廣受關注,來自于社會對政府信用的看重,因此官員一旦失信,也必然要由政府信用埋單。在各種“老賴”中,官員“老賴”的性質往往影響最壞。一方面,官員手握權力,治理起來的難度和成本更大。另一方面,官員牽涉債務糾紛,就不僅僅是其私德減分,政府形象也會因之受損。

              “公眾對于各級政府公職人員抱有較高的期待,期待他們的道德水準、法治素養比一般人更高些。政府誠信也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關鍵。若聽任“官員失信”長期成為各級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點,不僅會影響社會公眾對政府、對官員的觀感,也會在損害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的同時,妨礙社會的公平正義。

              從當前“官員失信”現象的多發來看,失信成本低、追責難度大還是主因。有些單位認為官員當“老賴”又不是犯罪,只是個失信的“小”問題,何必“小題大做”;有些地方對失信行為的姿態是“高高舉起”,但打出的板子卻是“輕輕放下”。

              事實上,“官員失信”往往與當事官員根深蒂固的權力意識有關。要么自恃“為公家辦事”,要么自恃“有公家身份”,結果都是漠視誠信原則,無視法律邊界,乃至公私“混搭”,權法不分。

              [參考對策]

              一方面,法院應該以更大的公開,披露這些失信官員的相關信息,使之接受社會監督,要在社會上形成一種風氣,倒逼失信官員檢點并約束自己的行為,免于繼續失信。對于那些個人失信的官員,不妨也采用當下法院對一般老賴的懲治路徑,諸如限制高消費行為、不得貸款買房等等,官員沒有任何理由自外于這些條款。

              另一方面,針對公職人員的相關制度也該跟上。比如,中辦、國辦近期就發文明確,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應該說,這樣的“禁止令”十分必要,如果一邊欠債不還、失信丟人,一邊還要評優升職、仕途得意,無疑是在助長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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