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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辦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13 00:46:3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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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辦公司章程范本

              在現在社會,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新辦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新辦公司章程范本

              新辦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新辦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

              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辦公司章程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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