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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在哪

            時間:2024-07-01 10:26:5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在哪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章程。

            公司章程在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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