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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時間:2025-10-20 11:30:26 銀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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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精選11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1

              一、總則

              1、為增強干部職工遵紀守法觀念,建立團結緊張、規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每個干部職工都要自覺遵紀守法,出滿勤,干滿點,不遲到,不早退,聽從分配,服從領導,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各單位都要建立嚴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所有干部職工都必須在自己所在的單位、科室或部門參加考勤考核。

              4、各單位、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考勤考核工作,認真如實將每天出勤情況登記上冊,月終將單位考勤情況匯總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閱,報勞資部門,作為工資獎金等發放依據。

              5、各單位每季度將干部職工出勤及考勤情況在政務公開欄進行公開。

              二、請假與休假

              1、事假

              (1)職工因事必須利用工作時間親自處理時,可請事假。

              (2)局機關科長(主任)請事假1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1天的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副科長(副主任)請事假1天,經科長(主任)批準,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領導批準;一般工作人員請事假2天以內的,由科長(主任)批準,超過2天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3)局屬單位正職請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局主要領導批準;副職請事假,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職工請事假按本單位考勤規定辦理。

              (4)凡請事假者,應填寫請假條,經領導同意或批準方可離開崗位。

              (5)職工請事假填寫的請假條,應隨考勤卡同時報勞資部門審核備查。

              (6)職工月請事假累計5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

              (7)累計10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和考核獎。

              (8)職工月請事假累計5天以下,年累計一個月以上扣發半年單位考核獎。

              (9)職工月請事假6-10天的,年累計二個月以上扣發一年本單位考核獎。

              (10)屬于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待遇的職工,因事一次請假10天以上(含10天),一般應先考慮安排年休假、探親假,不足時間按事假審批。

              2、病假

              (1)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堅持工作,需進行治療休息時,必須憑醫院診斷證明,經領導同意或批準方可休病假。

              (2)職工因患病或受傷就醫于門診治療,每次病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超過5天的,局機關人員經局衛生室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局屬單位由單位派人陪同去醫院檢查后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假條方可生效。但對同一病例連續給假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職工因病、傷確需住院治療的,局機關人員必須經局醫務室醫生診斷后,報工會和分管領導審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療的,報局長批準;局屬單位職工住院必須由單位派人陪同去醫院檢查后,按醫囑經單位分管領導審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療的,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4)職工病、傷假(含住院)必須按醫療單位所批準的病傷假天數進行休息,并及時將病傷假證明書交給本單位領導,隨考勤卡同時報勞資部門審核備查。

              (5)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務院國發(1981)52號)的規定標準執行。

              (6)職工月請病假累計5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

              (7)職工月請病假15天以上的,不發當月考勤獎和本單位考核獎。

              (8)職工月請病假累計5天以下,年累計一個半月以上的,扣發半年單位考核獎。

              (9)職工月請病假6-15天的,年累計休病假三個月以上扣發一年單位考核獎。

              3、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和年休假、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等按國家和上級現有規定執行。

              4、除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外,其他休假都要履行請銷假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要及時向單位領導說明情況,回來后補辦請銷假手續,視情況按事假或病假處理。

              5、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一律視為曠工。

              三、違紀職工處理及處罰

              1、職工不按時上下班,遲到、早退,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月考勤獎。遲到早退中間脫崗(含政治學習和各種會議)年內累計5次以上扣發一個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2、職工月無故曠工半天以上至2天的,扣發當月工資中津貼部分,扣發當月考勤獎和本單位考核獎。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3、職工月無故曠工3天以上15天以下的,扣發當月工資中的津貼部分,扣發一年考勤獎及一年本單位考核獎,并待崗6個月,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4、職工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超過規定報到時限,仍不到新單位和崗位上班的,由新單位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仍不服從分配,按曠工處理。

              5、職工不聽從領導、無理取鬧、消極怠工,每發生一起扣發當月工資中的津貼部分和當月目標管理獎及本單位考核獎金,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6、酗酒鬧事、打架斗毆、聚眾賭博者,影響工作秩序,視情節輕重,每發生一起扣發1-3月工資津貼部分、目標管理獎和本單位考核獎,并待崗6個月。

              7、違章操作、酒后駕車或無證駕駛造成責任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及《市局各類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扣發1—6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和目標管理獎。視情節輕重待崗3-6個月。

              8、無事生非、傳播謠言和小道消息或誣陷誹謗他人,每發生一起扣發一個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和目標管理獎及單位考核獎,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情節嚴重的按待崗處理。

              9、參加非法邪教組織、不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集體上訪者,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每發生一起扣發一個月的工資津貼部分和一個月的目標管理獎及本單位考核獎。情節嚴重的按待崗處理,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10、按待崗處理的待崗職工,待崗期間要進行一定時間的待崗培訓,進行法律法規勞動紀律等教育;待崗期間每月只發生活費300元;待崗期滿上崗后,實行試用期半年,試用期間,停發工資中津貼部分的50%。

              11、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行為,可結合本單位管理制度和辦法酌情處理處罰。

              四、違紀職工行政處分及處罰

              1、對于違反紀律的干部職工,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2、行政處分權限:

              (1)科級干部的行政處分經市局紀委監察室提出處分建議,由市局研究決定。

              (2)一般干部、工人的`警告處分由所在單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處分審批表》)提出處分意見,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勞資科報批,經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單位決定。

              (3)一般干部、工人的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先由所在單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處分審批表》)提出處分意見,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勞資科報批,然后再分別由政工科和勞資科研究,提出處分建議,由市局研究決定。

              (4)違紀職工的行政處分決定(附《行政處分審批表》,分別報市局紀委、政工科、勞資科備案并裝入本人檔案。

              3、受行政處分人員的處罰:

              (1)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處分期內扣發目標管理獎和本單位考核獎。

              (2)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含記過),處分當年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在處分期內,工資中津貼部分按50%發給,扣發每月的目標管理獎和本單位考核獎,不得正常晉升工資檔次,不發年終獎。

              4、有關行政處分方面的其他問題按山東省人事廳、監察廳《關于山東省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1998]93號)規定辦理。

              五、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教育無效的違紀職工可以辭退

              1、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3、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4、損害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后果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5、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的,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6、貪、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7、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8、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六、附則

              1、本規定由市局勞資科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工作人員行為,保障工作高效有序開展,結合本機關職能特點,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全體在編人員、勞務派遣及借調人員。

              第二條 勞動紀律管理遵循 “從嚴要求、獎優罰劣、動態監督” 原則,與年度考核、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直接掛鉤。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實行刷臉簽到簽退制度,夏季工作日上午 6:00-8:00、下午 17:30-20:00,冬季上午 6:00-8:00、下午 18:00-20:00 完成打卡,遲到、早退每次扣 2 分,缺勤每次扣 5 分。

              第四條 因公外出需當日在工作群報備,說明原因、地點并附水印照片,鄉內報備需在規定時段內完成,私信或提前報備無效。節假日值班擅自離崗扣 5 分,被縣級通報扣 20 分。

              第五條 請假實行書面審批制:1 天內由主管領導簽字,超過 1 天需黨委書記審批,特殊情況可事前微信報備,事后補手續無效。每月請假不超過 3 次且累計不超過 2 天(婚喪病假除外)。

              第三章 工作規范

              第六條 工作時間禁止串崗、玩游戲、中餐飲酒等與工作無關行為,督查發現每次扣 10 分,累計 3 次以上由紀委追責。

              第七條 參會需提前 10 分鐘到場,無故缺席扣 10 分,遲到、手機響鈴扣 5 分,縣級會議違規加倍扣分。

              第八條 保持 24 小時通訊暢通,特護期拒接電話或關機貽誤工作,每次扣 10 分,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第四章 考核與問責

              第九條 基礎分為 1000 分,實行周通報、月總結、年點評。850 分以下為基本稱職(績效減半),800 分以下為不稱職(無績效且約談)。

              第十條 涉及綜治維穩、安全生產等底線工作出現嚴重問題的',實行 “一票否決”,直接定為不稱職。連續兩年不稱職的,報備上級并記入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由機關作風考核小組負責制度執行與解釋,督查室具體承擔考勤核查、通報發布等工作。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工作人員考勤秩序,保障工作高效運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機關全體在編工作人員、借調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章 考勤方式與時間

              第三條 實行 “指紋 + 人臉識別” 雙重考勤制度,每日考勤時段為:上午 8:30 前簽到、12:00 后簽退;下午 14:30 前簽到、18:00 后簽退(夏令時調整為下午 15:00 前簽到、18:30 后簽退)。

              第四條 因公務外出、參加會議或培訓無法按時考勤的,需提前通過機關 OA 系統提交《外出報備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存檔;緊急公務可事后 24 小時內補報,未報備者按缺勤處理。

              第三章 缺勤處理

              第五條 遲到 / 早退:當月累計 3 次(含)以內,每次扣發績效獎金 50 元;累計 4-6 次,每次扣發 100 元并由部門負責人約談;累計 7 次(含)以上,取消當月績效評優資格,年度考核不得評為 “優秀”。

              第六條 曠工:未經批準擅自離崗 1 小時(含)以上按曠工半天計,累計曠工 1 天扣發當月績效獎金 20%,累計 3 天(含)以上按規定上報同級人事部門,依規進行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規定由機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監督執行,每月 5 日前公示上月考勤結果。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考勤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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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機關良好形象,規范工作人員工作行為,營造嚴謹、高效、文明的工作氛圍,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需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機關公信力與公共秩序。

              第二章 工作紀律要求

              第三條 儀容儀表:著裝需整潔得體,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時按規定穿著制服或正裝;不得染發怪異色、佩戴夸張飾品,男性工作人員不得留長發、蓄胡須。

              第四條 工作狀態: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網購、追劇、玩游戲、閑聊八卦、處理私人事務等;接待群眾或外來人員需使用文明用語(“您好”“請坐”“請問有什么可以幫您” 等),嚴禁態度生硬、推諉扯皮。

              第五條 辦公環境:個人辦公區域需保持整潔,文件資料分類擺放;下班前需關閉電腦、打印機、空調等設備電源,整理桌面物品,確保辦公環境安全有序。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六條 違反儀容儀表規定的,首次由部門負責人提醒整改,再次違規扣發當月績效獎金 50 元;因著裝不當被群眾投訴的`,取消當月評優資格。

              第七條 工作時間從事無關活動的,首次通報批評,再次違規扣發績效獎金 100 元;因工作態度問題引發群眾有效投訴的,按機關紀律條例進行誡勉談話,年度考核不得評為 “合格” 及以上。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機關紀委負責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工作人員年度考核。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作人員合法休息權益,規范請假休假流程,確保機關工作正常運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請假類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各類假期按國家及本地區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章 請假流程

              第三條 請假需提前填寫《機關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明確請假類型、時間、事由及工作交接人,按審批權限報批:

              (一)請假 1 天(含)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 2-3 天(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機關分管領導審批;

              (三)請假 4 天(含)以上: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核后,報機關主要領導審批;

              (四)病假需附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產假需附生育醫學證明。

              第四條 因突發情況無法提前請假的,需在請假當日上午 9:00 前向部門負責人電話報備,事后 2 天內補填申請表,未補報者按曠工處理。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五條 年假: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年假可分段申請,原則上不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后可按規定發放未休假補貼。

              第六條 病假:當月病假累計不超過 2 天的,不扣發績效獎金;超過 2 天的,按實際缺勤天數扣發日績效獎金(日績效 = 月績效 ÷22 天);累計超過 15 天(含)的,取消當月績效評優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請假期間需保持通訊暢通,緊急工作需按要求遠程配合;假期結束后需在返崗當日向審批領導及辦公室銷假。

              第八條 本規定由機關人事科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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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勞動紀律約束,激發工作人員遵守紀律的自覺性,做到獎懲分明,結合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獎懲堅持 “公平公正、獎優罰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的'原則,適用于機關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章 獎勵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連續 12 個月全勤(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超規定天數),授予 “月度考勤標兵” 稱號,發放獎金 300 元;連續 24 個月全勤,授予 “年度紀律模范” 稱號,優先推薦年度考核 “優秀”;

              (二)工作期間嚴格遵守紀律,主動勸阻他人違規行為,或提出紀律管理優化建議被采納的,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或發放獎金 100-500 元;

              (三)因嚴守紀律避免工作失誤或挽回機關損失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記功或物質獎勵。

              第三章 懲戒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懲戒:

              (一)違反考勤規定,當月曠工 1 天(含)以上或遲到 / 早退累計 10 次(含)以上,給予警告處分,扣發當月績效獎金 50%;

              (二)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從事無關活動,被上級部門檢查發現或引發群眾投訴的,給予記過處分,取消當年績效獎金,年度考核定為 “不合格”;

              (三)偽造請假證明、虛報考勤數據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季度績效獎金,情節嚴重的按機關紀律條例移交紀檢部門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五條 獎懲結果由機關辦公室會同人事科、紀委共同審核,報機關主要領導批準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個工作日。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獎懲規定與本規定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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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為規范機關工作秩序,強化時間管理,保障履職效能,根據《公務員法》及事業單位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機關全體在編人員、借調人員及聘用制工作人員。

              第二章 考勤管理

              考勤方式:實行 “人臉打卡 + 公務報備” 雙軌制。工作日上午 8:30 前、下午 17:30 后完成打卡,便民服務窗口人員實行指紋考勤;會議、外勤等無法打卡情形,需提前通過辦公系統提交《公務外出備案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黨政辦備案。

              考勤結果運用:每月 5 日前由黨政辦公示上月考勤情況,遲到 / 早退 1 次通報批評,月累計 3 次扣發當月績效 5%;缺簽未備案視為曠工,曠工 1 天扣發當日工資并通報,年累計 5 天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章 請銷假規范

              請假類型與權限:病假需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建休證明,事假優先抵扣年休假;請假 1 天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2-3 天經分管領導批準,3 天以上報主要領導簽批,班子成員請假直接由主要領導審批。

              特殊要求:年休假實行 “輪休報備制”,各部門每月輪休人數不超過 1 人,休假期間保持 24 小時通訊暢通,緊急任務需即時返崗;節假日離市需單獨報備行程,返崗后 24 小時內銷假。

              第四章 監督執行

              由黨政辦牽頭,紀委全程監督,每周開展不少于 2 次在崗抽查。外勤人員接到查崗通知后,10 分鐘內須通過定位系統核驗在崗情況,未達標者按曠工處理。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8

              第一章 核心準則

              堅持 “依法履職、高效務實、廉潔自律” 原則,全體工作人員須恪守政治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維護機關公信力。

              第二章 日常工作規范

              在崗紀律:工作時間不得從事網購、炒股、玩游戲等與公務無關活動,嚴禁擅自離崗、串崗;工作日中午一律禁止飲酒,違規者首次書面檢查,二次公開檢討,三次給予誡勉處理。

              任務執行:對上級部署及班子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實行 “清單化管理”,承辦人需在規定時限內反饋進度,推諉延誤造成不良影響的.,在編人員依規追責,聘用人員予以清退。

              公文與會議紀律:公文處理需按流程報批,杜絕錯漏;參會人員須提前 10 分鐘入場,關閉通訊設備,會議記錄需 24 小時內整理歸檔。

              第三章 群眾服務紀律

              接待群眾實行 “首問負責制”,做到熱情應答、全程跟蹤;嚴禁在審批服務中吃拿卡要,嚴禁優親厚友,違規者一經查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四章 保密要求

              涉密文件實行 “專人保管、全程登記”,嚴禁通過非涉密渠道傳輸秘密信息;發生泄密行為立即調離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9

              第一章 學習管理

              集體學習:建立 “周五學習日” 制度,由宣傳部門制定年度計劃,全體人員不得無故缺席,缺席 1 次通報,2 次大會說明,3 次依規處理。

              學時要求:行政編制人員每年需完成 90 學時學習任務,其中線上學習不少于 50 學時,年終未達標者取消評先資格;參加外部培訓須經主要領導批準,擅自參訓費用自理并按曠工處理。

              成果轉化:各部門每月至少報送 1 篇工作信息或經驗材料,由黨建辦審核刊發,年度信息采用量納入部門考核。

              第二章 效能提升

              崗位責任:制定《崗位說明書》,明確職責邊界與履職標準,實行 “誰主管、誰負責”,確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

              流程優化:簡化內部審批環節,單筆資金支出 1 萬元以下由分管領導簽批,1 萬元以上經班子會議研究,杜絕 “多頭審批、效率低下” 問題。

              應急響應:值班人員實行 24 小時在崗制,值班電話無人接聽被督查通報的,帶班領導罰款 400 元,值班人員罰款 200 元;突發事件需 15 分鐘內上報分管領導。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10

              第一章 監督體系

              內部監督:成立由紀委、黨政辦組成的.督查組,采取 “日常巡查 + 突擊檢查” 方式,重點核查考勤、在崗狀態、任務落實情況,每周形成督查簡報。

              外部監督:公布監督電話與郵箱,受理群眾對紀律問題的舉報,對實名舉報實行 “3 日內受理、15 日內反饋” 制度。

              第二章 問責標準

              輕度違規:遲到早退、會議缺席等情形,給予口頭警告、書面檢查,扣發當月績效 10% 以內。

              中度違規:曠工累計 3 天、工作日飲酒、推諉履職等,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扣發當月績效 20%-50%。

              嚴重違規:泄密、廉潔違紀、群眾投訴查實 3 次以上等,給予降職、調離崗位處理,情節嚴重者依規開除或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章 獎懲銜接

              年度無違規記錄且考核優秀者,優先推薦評先評優;部門紀律執行率排名靠前的,給予集體績效獎勵;對主動整改、成效顯著的違規人員,可從輕或免予處理。

              機關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11

              第一章 印章與檔案管理

              公章實行 “專人保管、用印審批” 制,“三重一大” 事項用印需附班子會議紀要,嚴禁攜帶公章外出或在空白文件上用印。

              檔案資料按《檔案法》規范整理,借閱需履行登記手續,涉密檔案借閱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嚴禁私自復制傳播。

              第二章 安全與后勤紀律

              辦公區域實行 “誰使用、誰負責” 的安全責任制,下班前關閉電源、門窗,定期參加安全培訓與演練。

              厲行節約,杜絕 “長明燈、長流水”,辦公用品實行 “按需申領、登記核銷”,嚴禁私用公物。

              第三章 附則

              本規定由黨政辦會同紀委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黨政辦備案后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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