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藥店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零售藥店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1
曾經某以OTC產品為主的制藥企業的董事長在集團講話中這樣談到企業的發展戰略,我們要將集團打造成醫藥行業中集制藥生產、醫藥物流和零售連鎖整個醫藥鏈各個環節中的強勢企業,有力保障我們生產的藥品快速進入零售終端實現銷售。此話聽起來非常振奮員工的集團自豪感,倍感企業發展的強勁動力,但仔細分析起來卻不太對勁。首先企業的戰略目標是和企業整體經濟實力和規模息息相關,這里所說的經濟實力是指企業可以運轉的資金實力,而非企業的規模,俗話說:有多大能耐干多大事情。其次,企業的發展戰略中一定有主次之分,表現在資金投放上,一定是重點項目或主業業務投入的資金要重,同時企業在人力、物力、財力的重心投放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對于一般企業來講,針對不同領域或相同領域而不同細分領域市場上,人力資源和專業技術支持等細分領域中的發展基礎和準備條件是不一樣的。例如許多制藥企業進軍醫藥物流企業,一般采用的收購或改制當地現有的醫藥商業公司,新的醫藥商業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一般又會從上屬企業下派干部,而這些干部經營管理經驗都不是具有醫藥物流行業經驗的人員而是具有生產企業管理經驗的干部,在企業經營管理上難免會出現偏差,尤其是在市場競爭程度急速加劇的今天,表現將更加明顯。最后,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領域細分更加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醫藥零售企業的上屬投資企業為非該領域的企業,零售企業沒有從資金、管理、經營理念、企業運作模式與上屬投資企業主業務上完全獨立出來,建立自身完整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資金體系,是很難在專業化領域中得到長足發展,尤其是很難適應市場瞬息萬變的競爭格局。海王集團下屬的海王星辰連鎖藥店在發展初期為什么能夠迅速崛起,成為深圳地區四大連鎖之列,與前期他完全獨立運作有關。而近一兩年來的迅速發展,有跟集團將他的業務拓展作為集團主業業務對待密不可分。
20xx年諸多連鎖藥店的退市是醫藥零售行業快速發展階段的必然現象,首先,醫藥零售市場的發展階段勢必導致一些零售企業在競爭中被淘汰。其次,連鎖企業整體盈利水平的不高,有的甚至出現虧損,而影響零售行業經營模式的平價之風使整個行業企業利潤水平日趨降低。零售藥店的平價之路既成就了零售藥店的快速發展又演變成了目前零售行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市場過度的價格競爭導致整個藥品零售行業的利潤急劇下降,并將藥品零售行業帶入了市場競爭惡性循環的泥潭之中,零售行業的發展明顯受阻而缺乏未來發展的動力。在此關鍵時刻,零售連鎖的經營管理者不改變經營思路和門店盈利模式,勢必帶來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危機。最后,投資者對零售行業的預期期望和現實目標達成的巨大反差,導致投資人的退縮也是重要的因素。
20xx年度諸多藥店退市說明了目前的醫藥零售行業處在高度白熱化的'競爭之中,行業對經營管理者的企業經營管理技術層面的要求更高,不惜血本的簡單價格拼殺以及簡單的主推高毛利產品、多元化經營等手段是遠遠達不到目前市場競爭的需求。我們需要更加專業的技術性的經營管理。在零售藥店經營的焦點問題是價格和利潤,而單純以價格競爭為主要競爭手段是一把雙刃劍,如何脫離藥店平價價格競爭泥潭,演變門店資源優勢,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樹立以顧客為中心,才是我們未來經營管理的核心思想。如有效挖掘門店客流資源,門店店員角色合理扮演,店員素質提升與產品有效的合理推薦,產品組合營銷等等門店經營管理技巧上的提升,并通過精心經營、創造和積累門店資源,充分利用和合理轉化門店資源優勢,建立和完善自身經營優勢資源,并通過有效途徑換取藥店經營利潤和發展機會。
20xx年度諸多藥店退市為我們零售企業的經營者敲響了警鐘,大浪淘沙,激流勇進,市場的競爭是殘酷而現實的,我們只有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加快企業發展步伐,各項工作深入細致的開展,全面提升門店盈利水平才能不被行業的發展所淘汰。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三)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3
目的:為規范藥品養護環節的管理,保證陳列儲存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范圍:適用于本企業陳列儲存藥品的質量管理。
職責人:藥品養護人員
內容:
堅持預防為主消除隱患的原則,開展藥品養護工作,防止藥品變質失效,確保陳列藥品的安全有效。
質量負責人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處理藥品養護工作中的質量問題。
養護人員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對溫濕度進行記錄。
作好藥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內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寫效期催報表。
對不合格藥品進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藥品必須存入不合格藥品專區,作出明顯標志。
負責對保管養護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建立儀器設備管理檔案,確保正常運行使用。
養護檢查中發現質量有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及時分析養護信息,并上報質量負責人。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4
1、目的:規范本店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1條、64條。
3、適用范圍:本店環境衛生質量管理。
4、責任: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5.1.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不擺放與營業無關的.物品,無污染物。
5.1.2營業場所門窗、玻璃柜明亮清潔,地面無臟跡,貨架無灰塵、污漬。
5.1.3營業場所墻壁無塵、無霉斑、無滲漏、無不清潔的死角。
5.1.4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1.5資料樣品等陳列整齊、合理;
5.1.6禁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5.1.7拆零藥品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
5.1.8營業場所,符合常溫條件,并與室外環境有效隔離。營業場所應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及其他區域分開,符合衛生、整潔要求。零售藥店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篇3
(1)為保證藥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創造一個優良、清潔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衛生管理責任到人,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庫區要定期打掃,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環境污染物,各類藥品分類擺放,規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庫房內外清潔衛生,各類藥品、用品安置到位,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貨架。
(4)倉庫環境整潔、地面平整,門窗嚴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并有防蟲、防鼠設施,無粉塵、污染物。
(5)在崗員工應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衛生整潔,精神飽滿,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周洗滌2次。頭發,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6)衛生管理情況要列入企業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體檢每年組織—次。企業所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行為或找人替檢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如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患者,應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后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并體檢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他離職手續。
(10)要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5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范,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二、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并要正確介紹藥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柜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閑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三、收銀時要微笑服務,做到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致,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后方可交—班交賬。短款當時賠付。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柜臺上。
四、員工上班時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大方、不濃妝艷抹、不留長指甲、不披頭散發;工作服要干凈整潔,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較好的個人衛生。
五、應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無辜缺班,不擅自脫離崗位,有事提前請假;上班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早餐應在8點前結束,有顧客時不接打手機,晚上下班時要鎖好門窗,關閉好電源水龍頭等。
六、店內應每天早晚各做一次衛生,并要做到隨臟隨打掃,陳列藥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潔明亮,應按分類將藥品擺放整齊,所陳列商品應無積塵,嚴禁在營業場所亂放雜物,亂吃零食,閑聊天、喧嘩嬉鬧。
七、按時參加開會,學習培訓,并要及時做好學習筆記,每天上班時應做好早晚兩次溫濕度記錄,各班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及中藥裝斗復核記錄;近效期藥品(半年內)應及時催銷,不能過期,否則過期的藥品要按售價的80%從提成中扣除。
八、營業刷卡用電腦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亂動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刪除任何文件,更不許外人動電腦插光盤,電腦出現故障或停電應立即關閉電源停用,做好手工記錄,并告知負責人。
九、員工之間要搞好團結,積極配合。所有員工應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和諧相處,不損人利己,不譏諷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論長道短。
十、保守店內機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當天或當月銷售額,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進貨價以及文件資料電腦資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時間不得會見親友,確有事時間不得過長。
十一、預定每周五報計劃進貨,其它時間必須把缺貨品種按規格產地列出。到貨時核對藥品數量是否符合,批號是否太近,包裝是否完好,單據金額合計是否正確,當天進貨及店之間調貨隨時正確錄入電腦,價格偏高的品種作好記號,店與店之間的調貨及時做好記錄,。
十二、做好積分,贈品的發放及上、下帳登記,做到記錄賬物相符,做到電腦售價與藥品盒售價相符,不符的及時做好調整。做好會員資料信息齊全錄入等工作,做好缺貨登記,個別不常用高價品種收押金后在進貨。
十三、加強員工自身素質修養,不斷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能力;新員工應拜老員工為師,以最大努力快速掌握、熟練業務。應對藥店所有品種及新品、高毛利品種做到心中有數;盡量做到進店顧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營業額及自己的經濟收入。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6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7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6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8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9
一、質量負責人應熟悉和了解與藥品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GSP條款和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在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對配送到本店的藥品從驗收、分類、陳列、養護檢查、銷售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
三、對門店各崗位和各個環節凡涉及到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應給予切實、有效地督促和指導。
四、質量負責人與其他駐店藥師共同做好處方藥銷售的審方和復核工作,按規定在處方或處方銷售記錄上作審核簽字。
五、在店堂內提供咨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六、在公司質管部門指導下,每半年一次檢查本店GSP及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做好《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對涉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到資料項目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各項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七、凡涉及藥品質量的投訴,質量負責人應與門店負責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對顧客進行解釋,取得顧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10
1、驗收員必須是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或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2、驗收員熟悉《藥品管理法》、新《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細則相關規定。
3、驗收員嚴格按驗收操作規程和要求對到貨的藥品逐批進行驗收。
4、驗收藥品應當查驗同批號的檢驗報告書,驗收報告書可以采用電子數據形式保存。
5、驗收員驗收藥品應當做好驗收記錄。
6、驗收記錄包括:品名、規格、劑型、批準文號、批號、有效期、廠家、供貨單位、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及驗收結論等。
7、驗收抽取的樣品嚴格按照藥品驗收抽樣操作規程執行。
8、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做到“有碼必掃,掃后即傳”。對條碼模糊不清,無法掃描的`,應當拒收。
9、驗收合格的藥品應當及時上架。
10、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注明不合格原因,不得上架,并通知采購員及質管員處理。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11
回顧20xx年醫藥零售連鎖行業發展歷程,圍繞連鎖企業發展的核心主題——擴大規模,增強盈利能力。因此,20xx年醫藥連鎖上榜十大關鍵詞為:
核心關鍵詞一:資本融資
上榜理由:連鎖藥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必然要進入資本運作和品牌運作階段。
關鍵詞一:連鎖的需求——激烈競爭中的快速發展需求。
醫藥零售連鎖企業已經步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各連鎖企業發展速度均較快,企業之間的競爭在于誰比誰跑得更快,醫藥零售企業的發展速度的快慢在一定程度上取決與企業資金實力,單純靠連鎖企業經營所積累下來的資金來發展顯然是力不從心。隨著醫藥連鎖行業集中度和規模化的發展趨勢和新醫改政策引導下醫藥連鎖行業的發展趨勢更加市場化,非市場化的經營模式,例如依附國家醫療政策的現象,如醫保定點藥店,將越來越缺乏發展動力。市場化的連鎖經營將使連鎖行業的市場競爭程度更加激烈,連鎖藥店僅僅依靠自身的發展而積累資金來發展企業將是緩慢而痛苦的過程,連鎖藥店建立和完善企業核心競爭力并逐步形成規模效應成為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通過兼并、收購、重組等手段向真正的規模化和壟斷化連鎖經營發展,全國大區域性的壟斷性連鎖藥店正在逐步形成,而資本融資運作是其快速發展強有力的發展動力。連鎖藥店資本運作的主要目的是獲取外來資金以滿足連鎖企業的快速發展需要,以及連鎖企業規模化的發展而獲得資本市場融資的機會。而在開店成本越來越高的大環境中,規模優勢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只有做大規模,才能夠更多地從上游獲得資源支持和價格優勢。
關鍵詞二:資本的青睞——行業發展的階段和潛力已經受到資本市場的青睞。
隨著藥品零售市場的逐步成熟和連鎖藥店發展的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加強,游離于醫藥零售企業之外的資金正在涌動,零售連鎖企業對資本的吸引主要體現在其對投資者后期良好成長的回報,而非短期回報。同時絕大多數零售連鎖藥店的良好資產狀況和零售行業良好市場成長性與終端網絡的完善和健全,尤其是終端網絡和市場規模所占有的市場資源,也是廣大投資者青睞的原因。
關鍵詞三:效益利潤PK經營利潤
20xx年連鎖藥店已經開始從經營利潤導向開始向經營效應利潤導向發展,并為藥店盈利水平提升尋找新的突破。資本市場的融資、上市的運作前提條件必然與大力發展連鎖藥店的經營規模和提升連鎖藥店的整體盈利水平相關聯,以滿足資本市場運作的要求。連鎖藥店之間兼并收購重組是連鎖藥店規模化發展和提高集中度的最佳途徑。具有一定規模和一定品牌的藥店要想駛入發展的快車道就一定要向資本經營上發展。資本經營翻過來又能加快藥店的規模和品牌建設,使之步入良性循環之中,增強藥店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關鍵詞四:財務中心管理PK銷售中心管理
資本融資是資本上市的前奏,融資資金進入企業后將會圍繞企業上市的各種條件建立和完成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各項中心指標,以銷售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將變成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這是連鎖企業經營的最大變化。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必須注重經營數據的達標,其最基本的兩個核心數據是企業經營規模(銷售額)和經營利潤(盈利)指標。零售連鎖企業會相應地調整自身的經營思路和營銷模式。例如,加大多元化經營的品種類別和力度,以前占比10%,以后可能調整到20-30%,甚至40%;加強與利潤相對高的并有合作意愿的品牌產品企業的合作,借助品牌企業市場推廣和資源優勢,推動零售連鎖企業的整體銷售額提升等等。再有,產品毛利率和銷量上合理布局以獲得最大的利潤空間,產品品類選擇和管理,尤其是產品力好的產品選擇,注重和加強與上游供應廠商的合作意識,共贏發展。門店經營中合理調整藥品零售價格(例如平價的概念)和藥店專業化服務水平,注重連鎖企業品牌效益和美譽度傳播,提升門店競爭就是消費者競爭的意識,加強品牌效應的消費者體驗一致性。
關鍵詞五:兼并、重組、聯盟和合作是實現規模化發展的最佳途徑
連鎖企業規模化的發展核心指標是銷售額,銷售額的增長與連鎖企業門店數量和質量密切相關,而開店成本和機會的難度不斷提高的今天,連鎖企業依靠自身開店的途徑是越來越艱難,雖然企業自開門店的質量有較大把握的保障,但連鎖企業前期投入資金與門店數量成正比,門店的選址還不能為我們自身左右,許多連鎖企業的開店速度根本達不到企業規模化發展的要求,還有其他一些關鍵因素,例如門店管理和經營的人才需求、藥店選擇地理位置、藥店商圈的格局改變等因素都存在著潛在的巨大風險。而通過連鎖企業間的兼并、收購、重組、聯盟和合作,能夠短期內實現連鎖企業的規模化的要求。而且目前各連鎖企業之間,尤其是區域間互為優勢的連鎖企業之間的合作意愿還是非常強烈的。
關鍵詞六:強化管理、提升經營技能
20xx年連鎖藥店發展重點在強化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苦練內功,提升藥店門店的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提煉有效的經營模式,以獲取良好的直接經營所帶來的利潤。在20xx年中,連鎖藥店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和強化門店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依然是藥店經營管理的前提,他是吸引資本資金進入的重要指標之一,同時資本資金的進入反過來又會促進連鎖企業更加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進程。目前各區域的主流連鎖藥店絕大多數都是民營企業,他們的發展史往往是從一家藥店發展起來的,管理和經營水平也是在藥店不斷發展實踐過程中不斷摸索和積累起來的,企業的發展潛力和思路與企業老板的經營思路和局限息息相關,一言堂的現象存在普遍。資本資金進入后能夠更好地促進連鎖企業正規化地運行,更加符合目前市場化競爭環境中的發展需求。藥店管理方式從粗放管理向品類管理、服務人性化管理轉型。
核心關鍵詞二:醫改新政
上榜理由:醫改新政影響的是整個醫藥行業,零售醫藥行業當然也不例外。
關鍵詞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本輪醫改方案《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明確指出,醫改的最終目標是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同時明確了政府在醫改中的主導地位和政府資金上的投入,但考慮到中國實際國情,廣覆蓋的醫療保障就面臨者是低水平的保障,首先是保障窮人的就醫問題,其次才是普通老百姓的就醫問題,至于民眾更高的醫藥保障需求就只能借助各種商業醫療保險和自身負擔。對于醫藥藥品銷售鏈中中低端市場的藥品需求格局會在本次醫改中受到極大影響。在本次醫改形式下,各方利益沒有考慮到的就是藥品零售行業,尤其是符合中低端市場需求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即將出臺,將在國家重點扶持的基層醫療機構中的大規模使用,與零售藥店重點目標顧客相重疊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藥品,主要是這類藥品中中低端類藥品銷售將回歸社區和鄉村醫療,直接影響著零售藥店的藥品銷售,低水平的醫療保障對社會發展所需求的中高端醫療藥品服務影響不大,低端市場所需求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類似普藥銷售的市場份額將會迅速放大,市場競爭格局將會更加激烈。零售藥店如何在本次醫改中扭轉劣勢,除了加強零售藥店藥品銷售方便便利的優勢外,還應該增強零售藥店對顧客購藥的藥學專業服務功能和其他促銷活動的氛圍吸引,不斷提升藥店的品牌美譽度和信任度,重點抓住中高端藥品類目標顧客的銷售,同時及時調整零售藥店所經營的品類進行符合醫改后的市場需求的轉變,更加符合“大健康”的經營理念,加快零售藥店多元化經營的步伐。
關鍵詞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藥房
雖然本次醫改新政幾乎沒有對零售行業的考慮,但我們依然可以化被動為主動,依托我們已經成熟的社區藥店的優勢,積極配合政府醫改的發展進程,將連鎖藥店中的社區藥店主動店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中去,本輪醫改方案再次強調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目前許多社區型的零售藥店都在為社區居民的健康服務,我們完全可以想辦法加入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行列中,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藥房聯姻,使自己的藥房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大藥房,或利用自身藥店所處社區的地理和已經建立起來的品牌服務優勢,使之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例如,云南鴻翔藥業一心堂連鎖藥店的社區藥店已經成為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大藥房。
核心關鍵詞三:采購聯盟
上榜理由:大型主流連鎖開始步入資本之路,小型醫藥連鎖同樣也在探尋生存發展之道
關鍵詞九:全國、區域、省級采購聯盟
為了最求更大的利潤空間,降低采購成本,采購聯盟由PTO率先在20xx年宣告成立,經過幾年的發展,一些全國性的采購聯盟如PTO、特格爾、廣州思明的金百合部落等醫藥零售行業的采購聯盟已經發展成為了行業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些采購聯盟主要由國內一些知名的主流連鎖企業發起和合作,他們為行業的采購帶來了新的模式,藥店采購聯盟在近兩三年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大大小小的聯盟此起彼伏,熱鬧非凡。而在目前市場激烈競爭格局下,許多區縣級地區的連鎖藥店由于經營規模較小,競爭實力遠遠不如區域中主流連鎖藥店,而市場產品的價格競爭和利潤競爭同樣困擾著這些中小連鎖藥店。在以PTO、特格爾等全國性采購聯盟逐漸成熟之后,全國各地各種各樣區域性的采購聯盟也開始紛紛涌動,20xx年有許多區域的采購聯盟在行業內悄然不動聲色地發展和壯大起來了,例如,大家知之甚少的東北恒愛OTC聯合體,他是聯合東北三省各縣、市當地最大的藥店成立的統一采購、統一銷售的戰略營銷合作組織,近年來牢牢占據了東三省,成績也相當不錯。采購聯盟已經漸漸成為08年醫藥連鎖行業的熱點話題。
核心關鍵詞四:“大健康”概念的健康藥房
上榜理由:零售行業的價格競爭并沒有結束,最沒有技能技巧和門檻壁壘的藥品價格競爭將逐漸由以價格導向為中心的藥品平價、平價概念,過渡到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大健康”概念的多元化超市型醫藥藥房。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12
1.目的:把好購進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品數量準確,外觀性狀和包裝質量符合規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藥品進入本店。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74、75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7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店所購進藥品的驗收。
4.責任:驗收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藥品驗收必須執行制定的`《藥品質量檢查驗收程序》,由驗收人員依照藥品的法定標準、購進合同所規定的質量條款以及購進憑證等,對所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5.2藥品質量驗收應包括對藥品外觀性狀的檢查和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及專有標識等內容的檢查。
5.3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或藥品驗收操作臺上按規定比例抽取樣品進行檢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本店規定到貨二日內須驗收完畢。
5.4驗收首營品種應有生產企業提供的該批藥品出廠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書。
5.5驗收進口藥品,必須審核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上述復印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部門的原印章。
5.6藥品驗收必須有驗收記錄。驗收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驗收員對購進手續不齊或資料不全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店。
5.8驗收工作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或質量有疑問的藥品,應予以拒收,并及時報告質量負責人進行復查。
5.9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員應與營業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營業員依據驗收結論和驗收員的簽章將藥品置于相應的區,并做好記錄。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13
一、門店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門店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門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連鎖公司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八、門店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九、門店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十、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十一、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十一、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門店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十二、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14
一、檢查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我局成立由稽核審計股負責人、醫療保險相關負責人組成的工作組,檢查了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重點對是否存在掛床住院、分解住院、亂檢查、亂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偽造虛假病例、冒名頂替報銷的案件;是否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結算業務、經辦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重點檢查了44家定點零售藥店是否存在刷卡套取現金、刷卡銷售非藥品商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
二、檢查情況
(一)定點醫療機構
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能夠按照協議管理要求,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等各項工作。目前,旗醫院已開展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蒙醫醫院暫未開展此工作,通過與醫院領導溝通,督促其盡快開展此項工作。
(二)定點零售藥店
一部分定點零售藥店能夠按照文件和協議規定執行,但從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擺放化妝品、日用品等非藥品;
2、社保標識缺失、不全;
3、未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
4、未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未配備相應的便民服務措施;
三、整改落實情況
(一)針對部分定點零售藥店存在的問題,檢查組拍攝照片存檔并當場予以指正。
(二)對擺放生活用品、化妝品的定點零售藥店,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進一步細化各項協議內容,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相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本藥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一、消防安全責任
法人職責:
(一)企業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藥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藥店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情況;
(三)為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藥店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企業負責人職責:
(一)制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督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藥店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二)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及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上級公司關于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的搬運和儲存辦法,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五)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三、防火檢查和隱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員應當每日對用電、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違章,是否暢通,是否完好進行檢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二)對檢查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存檔備查。
四、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二)積極參加國家的消防日活動,配合當地消防部門做好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圖片的張貼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五、獎懲
1、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藥店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300元不等。
1、藥房和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帶火種,房外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2、藥房的通道和出入口不準堵塞,要保持通暢。
3、藥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貴重物品要與一般物品分開存儲,墻距、燈距、頂距、柱距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4、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藥房,如工作需要,要經藥房人員許可并帶領。
5、藥房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禁止亂拉臨時電源和照明線。
6、藥房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7、藥房內嚴禁一切明火,如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并經批準方可動火,有專人看守。
8、藥房人員每天下班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切斷電源并應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9、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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