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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9 08:17:2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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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2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3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5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情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3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3.5宣傳培訓計劃;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7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8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職業病,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生產經營快速、穩定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勞動者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制度。

              一、督促并協助公司行政,利用會議、板報、專題學習討論等形式,經常開展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動員、組織勞動者積極參與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程序地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公司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并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與行政協調、督促解決,制定防治措施。

              四、對本公司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行使要求予以糾正的權利。

              五、對產生職業病嚴重危險時,行使要求公司行政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

              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行使參與事故調查的權利。

              七、發現危及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情形時,行使向作業現場管理干部直至經理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場所的權利,有關領導應立即做出處理。

              八、督促公司行政為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和冬委取暖費,提出工會意見。落實每年防暑降溫和各級冬季取暖措施。

              九、督促公司行政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教育勞動者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講究個人衛生,搞好自我防護。

              十、督促公司行政定期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勞動者職業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對確診有較嚴重職業病的勞動者除發放藥物,安排給予治療外,建議對其崗位盡可能地進行調整。

              十一、積極協助、支持公司行政推進科技進步,開發新產品,采用新技術,不斷改進生產設備,改善勞動者作業環境和條件,從根本上防止職業病,減少職業病危害,確保勞動者健康。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9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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