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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倉庫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1 18:23:01 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倉庫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倉庫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倉庫管理制度

            行政倉庫管理制度1

              1、學校行政倉庫實行專人專管制,負責教育教學、辦公、衛生等物品的保管。

              2、對倉庫所有物品應加強防潮、防蛀、防壓等保管措施,如因保管不善,損壞物品一律照價賠償。

              3、對倉庫物品要做到日結月清,每月將“倉庫物品盤存表”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交總務處,并隨時接受總務處對物品抽查盤點。

              4、對學校所購所有物品,一律先入庫后領用制度。入庫時要認真檢查物品型號、數量是否與發票一致,對不能入庫的大型物品,要到現場察看驗收,方可辦入庫手續。

              5、領物人必須憑主管部門簽發的領物申請單方可發貨。

              6、因現代教育的.需求,對確需淘汰或報廢的物品,需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與保管人核查后報校長室同意,方可消帳。

              7、對領物人要熱情服務,不得擅自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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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倉庫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倉庫管理,使公司物品的入倉、保管、出倉、盤點等事務流程規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一級倉庫(即綜合倉庫)和二級倉庫(即工程維修部倉庫)。

              第三條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物品驗收入倉

              第四條物品入倉,倉管員要根據已獲批準的物品采購審批表、購物發票,核對實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專業用品應會同專業人員共同驗收。

              第五條驗收合格后,倉管員要及時填寫入倉單和物品臺帳,并在入倉單規定的位置簽名。

              第六條未經驗收合格的物品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使用。

              第三章物品的儲存保管

              第七條物品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品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設置倉位,并根據倉庫的條件劃區分工,凡進出量大的落地堆放,用轉量小的用貨架存放。

              第八條物品堆放的原則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據貨物的特點,做到過目見數、檢點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齊。

              第九條倉管員對庫存、代保管、待驗物品等負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倉庫物品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倉管員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準擅自處理。不得采取'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紀做法。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條倉管員要根據物品的自然屬性考慮儲存的場所,加強保管措施,做到物品不霉變、不腐蝕、不遭蟲蛀、不遭鼠咬,務使公司物品不發生保管責任損失。

              第十一條保管的任何物品,未經總經理批準,一律不準擅自借出。違者每次罰款50元。

              第十二條倉庫要嚴格保衛制度,禁止非倉庫人員擅自入庫。嚴禁煙火,明火作業需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違者每次罰款50元。

              第四章物品出倉

              第十三條物品出倉須遵循'推陳儲新,先進先出'的原則,堅持一盤底、二核對、三發料、四減數的原則,對貪圖方便、違反發料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霉變、大料小用、優材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保管員應負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領料時應按規定填寫出倉單,出倉單上要有部門經理、領料人和倉管員的簽名,對計劃外的物品,領用時需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未經批準領用者每次罰款50元。

              第十五條物品出倉時,倉管員須與領料人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所有出倉憑證,保管員應妥善保管,不可丟失。如發生丟失,視情節輕重處以50-100元罰款。

              第五章物品盤點及其他

              第十六條倉庫必須按規定每月底進行一次盤點,做到帳賬相符,帳實相符。如不相符,每處罰款50元。

              第十七條倉管員記帳須字跡清楚,做到日清月結不積壓。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相關規定如與本制度有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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