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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銷假制度

            時間:2021-01-22 10:06:08 制度 我要投稿

            請銷假制度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請銷假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請銷假制度2篇

            請銷假制度1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并按批準權限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準,科長由分管領導批準;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準,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準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后,應向批假領導報告,并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后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后一年內休完。經批準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歲以上)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扎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后結扎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周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并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后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請銷假制度2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脫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其他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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