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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時間:2020-08-24 17:56:51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2017年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夏天將至,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那么2017年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又是怎么樣的呢?

              2017年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地區 發放金額(元/月) 時間
            北京 180(室外) 6-8月
            120(室內)
            浙江 225(高溫作業) 6-9月
            180(非高溫作業)
            145(一般工作)
            山西 240 6-8月
            上海 200 6-9月
            江蘇 200 6-9月
            遼寧 200 7-9月
            福建 200 5-9月
            內蒙古 180  
            廣東 150 6-10月
            湖南 不低于150 7-9月
            廣西 100-200 6-10月
            江西 240(室外) 6-9月
            160(室內)
            山東 200(室外) 6-9月
            140(非高溫)
            甘肅 12元/天(高溫作業) 6-9月
            8元/天(其他工作)
            天津 全市職工日均工資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陜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吉林 10元以上/天  
            四川 8-12元/天  
            新疆 10-20元/天  
            寧夏 12元/天(高溫作業) 6-9月
            8元/天(其他工作)
            重慶 不低于5、10、15元/天 5-10月
            貴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高溫補貼五個關鍵

              關鍵一、發放主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該發高溫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本市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一樣,都要參照執行有關高溫費發放規定,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參照執行。

              關鍵二、發放對象:發放標準按照“級別”、“編制”嗎?

              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是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發放高溫津貼不僅不與高溫下的勞動強度掛鉤,甚至完全按照“級別”、“編制”發放。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負責員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溫等工作,因此由用工單位支付也比較合理。但是對于這個問題,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關協議中約定清楚,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執行。但不能因為用工和用人單位的相互推諉,造成這些員工的高溫津貼無從落實。

              關鍵三、發放條件:說不清的事,比如算不算高溫崗位,靠啥界定?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就是在高溫崗位上工作。什么是高溫崗位呢?一是露天工作的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場所工作的崗位。有人問:“上夜班的職工有沒有高溫費?”如果屬于以上兩種崗位的,也應發放高溫費。

              但是有的職工說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該不該發高溫費?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差異。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關鍵四、發放標準:少于或者多于200元可以伐?

              盡管今年上海有關部門規定的每月200元標準并未提高,但是需指出的是,這只是高溫季節津貼最低標準。企業還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標準和實施辦法。

              對于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溫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另需注意,扣除了高溫津貼等項目后,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190元。有的用人單位將高溫津貼計入最低工資,實際上“暗扣”了勞動者法定的最低工資收入,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關鍵五、津貼性質:納入工資總額意味著什么?

              今年上海23號文明確,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這就意味著,夏季高溫津貼將納入應繳稅基數,在計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費基數時,也應將高溫津貼計算在內。至于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工資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所謂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一般指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而不包括夏季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在高溫條件下勞動消耗較大的勞動者,理應比其他職工得到更多的物質補償和精神鼓勵。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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