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規定
2016年1月13日,省政府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2016年11月1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12號),明確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等基本規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深汕合作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稅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等有關規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共同制定了《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11日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
征收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堅持權責分明、數據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規范的原則,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權益。
二、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辦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參保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參保、變更或者注銷等登記手續。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登記信息為單位辦理繳費登記。
(二)繳費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申報,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規定,核定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變更、人員增減變動等業務。
(三)征收劃解
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征額進行征收,按規定及時將已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基金收入劃解至財政專戶,月末清零。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過程中所需要的各種表證單書,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提供。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信息統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稅局提供。
(四)對賬記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征收數據信息與繳入收入戶資金逐筆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征收數據信息,由地方稅務機關及時傳遞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核對有誤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及時查找原因并做相應處理。
地方稅務機關每月將已確認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編制形成《社會保險費實收月報表》,加蓋公章(或電子公章),于次月4日前(節假日順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基金財務會計記賬。
(五)錯收處理
因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環節引起多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發起清退處理;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征收數據環節引起多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起清退處理。具體退款事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因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環節引起少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發起補收處理;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征收數據環節引起少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起補收處理。具體補收事宜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辦理。
(六)欠費處理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金額按時足額繳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四、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實施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有關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環節的投訴舉報;地方稅務機關按規定處理有關征收環節的投訴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相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五、附則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解釋。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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