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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0-10-15 13:51:27 養老保險 我要投稿

            2016淮安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最新消息,淮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正式出臺,據了解,本次改革范圍包括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2016淮安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2016淮安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一、改革范圍。

              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不從基金列支。

              二、繳費基數和比例。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單位工資總額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津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國家和省規定的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津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國家和省規定的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發生增減,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

              參保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經營性收入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在稅前列支。

              四、建立個人賬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五、待遇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新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對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對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對2014年10月1日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七、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八、調整原加發基本退休費的政策。

              對2014年10月1日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參保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九、改革試點期間個人繳費處理。

              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在改革實施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原有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實施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每年按規定記息。該部分在本人退休時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并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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