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間安排
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自2016年6月6日起實施,7月31日結束。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口徑
自2016年7月起,各單位應以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016年新調入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當月工資收入或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13353元,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12%的繳存比例計算月繳存額上限為3204元。
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470元,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5%的繳存比例計算月繳存額下限為148元。
各單位應如實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應予以公示,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心將對單位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進行抽查,被檢查單位應提供相關部門核定工資基數的有效證明。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6年度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能低于5%。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討論通過,并經我中心審核,報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不低于5%),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式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兩部分組成,單位月繳存額與個人月繳存額,兩部分繳存額均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月繳存額由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得出,個人月繳存額由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得出,兩項計算結果分別四舍五入到元,兩部分相加后為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附: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操作規范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業務操作行為,方便窗口人員辦理業務,進一步為人民群眾服好務、辦好事,現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操作規范》予以修訂。
一、繳存業務分類
(一)繳存登記;
(二)個人賬戶設立;
(三)變更登記;
(四)注銷登記;
(五)賬戶轉移;
(六)賬戶封存與啟封;
(七)補繳;
(八)繳存基數調整;
(九)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二、繳存業務審核說明
以下各項共同的審核要求為:
1、填寫內容齊全、各要素齊全;
2、簽章齊全、正確、清楚;《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必須逐頁加蓋單位公章,專管員審核后逐頁加蓋業務章及專管員私章;
3、填寫內容不能隨意改動,如有改動需加蓋單位經辦人員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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