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修訂地方法規促進旅游業發展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規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
安徽省修訂地方法規促進旅游業發展
從3月31日召開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安徽省旅游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提出要將旅游業培育成戰略性支柱產業,明確發展“智慧旅游”,鼓勵旅游業態創新,進一步強化了對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安徽省旅游條例》于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進行修正。此次修訂是結合我省旅游發展實際,在原條例基礎上進行的再次提升與完善。新修訂的《安徽省旅游條例》分為總則、旅游規劃與發展、旅游業態創新、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服務與經營、旅游安全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8章70條,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大對旅游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設旅游特色精品景區,打造旅游精品線路,構建旅游新業態,發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領軍企業,構建全域旅游格局,將旅游業培育成戰略性支柱產業。
新《條例》對發展智慧旅游、旅游投資、旅游新業態、旅游安全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其中,條例專門用一條四款來規定智慧旅游,提出要建立、健全省、市智慧旅游綜合服務平臺,提升智慧旅游服務水平;進一步推進各市、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建設,無償向社會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客流量預警、食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在創新旅游業態方面,提出鼓勵發展紅色旅游、豐富提升特色旅游、積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支持研學旅行發展等。
為有效治理“不合理低價游”和“強迫購物”現象,新《條例》明確要求旅行社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全額支付臨時聘用導游的費用,從導游這個環節,切斷“不合理低價游”的利益鏈。此外,新《條例》還用大量篇幅規范旅游安全相關內容,提出進一步推動各級旅游部門對旅游安全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明晰旅游安全職責,進一步明確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救濟途徑,也對旅游者自身應具有的安全義務進行了規范。
解讀:安徽省旅游條例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多地“驢友”曾出現“探險被困”的情況,《條例》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否則一旦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活動組織者以及被救助人不僅需要自掏腰包承擔救援費用,還有可能面臨罰款。
關鍵詞:安全
違規“探險”被困救援費用自己掏
游客無視安全警示規定,擅自進入景區未開發區域進行游覽、探險等活動,不僅致使自身安全無法保障,也給景區管理帶來難度。對此,《條例》規定,進入景區的旅游者不得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進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進行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若違反規定,由景區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驢友”因擅自“探險”被困,這樣的事情屢屢引發爭議。《條例》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違反規定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
快要“人滿為患”景區要提前公告
每到節假日,一些熱門景區常常人滿為患,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條例》要求,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門票預約、分時進入、限制進入和景區內分流疏導、交通調控等措施,控制景區旅游者數量。此外,當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及時向社會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景區接到風暴、雨雪等惡劣氣候預報時,應當及時公告,對進入景區的游客及時疏導,保障其安全。
經營“風險項目”需投保責任保險
參加漂流、探險、高空、高速等高風險項目時,游客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條例》要求,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并投保責任保險。
同時,旅游經營者還應加強運營管理,對運營的觀光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客設施等特種設備,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關鍵詞:門票
不能“任性”漲價強賣聯票要挨罰
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說漲就漲”。《條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如果要收費或者是漲價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景區有多處景觀或者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單項門票和多項聯票、套票,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旅游經營者違反規定,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規范
嚴禁“甩團甩客”最高罰款三十萬
針對旅游經營中虛假宣傳、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甩團甩客等侵犯游客合法權益的問題,《條例》制定了針對性的規定。
按照新規,未經旅游者同意,旅游經營者擅自轉團、并團,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程中甩團、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此外,旅游經營者以不合理低價等形式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發生糾紛旅行社先“墊付”再追償《條例》規定,導游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在旅游消費糾紛處理方面,《條例》規定,旅行社約定的旅游飯店、運輸企業、餐館、購物場所、景區等,在提供約定的服務中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按照規定直接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向責任人追償。
關鍵詞:創新
鼓勵自駕游、徒步騎行、研學游等業態
如今,選擇自駕游、徒步騎行游玩的市民越來越多。《條例》鼓勵各地開 發自 駕旅游、徒步騎行等旅游產品,但是經營者在組織自駕、徒步騎行等業務時,要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協議。以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形式組織開展自駕旅游、徒步騎行等旅游活動的,召集者、組織者應當具備必要的導向與聯絡、應急與救護等工具和設備,并告知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事項。
此外,《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學生開展研學旅行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托珍稀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大型農場,建設研學旅游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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