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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考研法碩: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17-04-28 編輯:bin

              一、憲法性文件

              (一)《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制定與特點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以下簡稱《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辛亥革命勝利后備省都督府代表會議通過的關于籌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綱領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過,1912年1月2日修訂,共4章21條。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以美國的國家制度為藍本,確立了中華民國的基本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

              2.意義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其歷史意義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為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雖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備,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共和政體的誕生,宣告廢除帝制,因而具有進步意義,并成為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基礎。

              (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制定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議和的過程中制定的。2月15日,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革命政權落入了軍閥之手,革命黨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約法來制約袁世凱, 因而在孫中山主持下加快了制定約法的步伐。3月8日,《臨時約法》在參議院三讀通過,并于袁世凱在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的次日-月11日由孫中山正式公布,共7章,56條。

              2.主要內容及特點

              《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在正式憲法實施以前,具有與憲法相等的效力。作為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具有資產階級革命性和民主性。其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民主共和國。

              (2)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國家制度。

              (3)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4)確認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

              《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就是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現在:

              (1)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政治權力。

              (2)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規定特別修改程序。

              3.歷史意義

              《臨時約法》作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資產階級憲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徹底否定了中國數千年來的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則,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資產階級的愿望和意志,在當時條件下是符合中國社會發展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要求。但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臨時約法》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和嚴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憲觀念的問題,也有具體條文和立法技術的問題,但這些并不影響其歷史意義。

              二、其他革命法令

              南京臨時政府在其存在的短短3個月時間內,頒布了一系列革命法令,旨在保障民權,發展經濟,促進文化教育和社會改革。擇其要者分述如下:

              1.保障民權的法令。《保護人民財產令》是孫中山督責內務部發布的重要法令,共5條。

              2.發展經濟的法令。

              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4.社會改革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

              南京臨時政府分別設立了司法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為司法部,設總長一人,次長一人,其職責是管理"關于民事刑事訴訟事件、戶籍、監獄、保護出獄人事務,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務,監督法官"。最高審判機關為臨時中央審判所或最高法院。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而設臨時中央審判所,后則依《臨時約法》的規定設最高法院。

              (二)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南京臨時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

              1.確立司法獨立的原則。

              2.禁止刑訊。

              3.禁止體罰。

              4.試行公開審判及陪審制。

              5.試行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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