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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復旦大學考研考場安排

            發布時間:2017-12-17 編輯:少冰

              2017考研就要開考了,相關的考場安排也在進行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2017年復旦大學考研考場安排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的閱讀。

              一、本考點的考試日期為12月24日-25日,每科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上午場為8:30-11:30,下午場為2:00-5:00。

              二、本考點的考場地址:復旦大學邯鄲路校區(邯鄲路220號)和復旦大學附屬中學(國權路383號,靠近地鐵十號線國權路站)。考場安排近日將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網發布。請考生于23日到學校熟悉考場具體位置。

              三、考生應提前自行從“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使用A4紙,12月15日-- 26日開放,網址鏈接: https://yz.chsi.com.cn/或https://yz.chsi.cn),準考證正反兩面均不得有任何涂寫。

              四、考生應準備好符合要求的考試文具。答題卡涂點需用2B鉛筆,其他用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不能使用涂改液、修正帶。除721物理化學(含結構化學)、838無機化學和分析化學、850材料科學基礎、851高分子材料化學與物理、852材料科學與工程、853光電測試技術及自動控制原理、878電路與系統基礎、880光學、953大學物理、954普通化學、956信號與信息系統、958電路與系統基礎(二)、959基礎化學等自命題科目可使用無存儲、編程功能的計算器外,其余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計算器。

              五、考生除規定的考試用品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帶入考場(考試教室)。考試期間隨身物品可放在考場外,考點不負責保管;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的,一經發現以作弊論處,本次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六、考生在每科開考前30分鐘,按照考務人員的引導,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有序入場;入場時應主動配合監考員的檢查。

              七、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

              八、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主動配合考務人員工作。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九、因校內和周邊停車位有限,請考生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來校參加考試。

              十、考試當天中午,學校餐廳可為考生供應午餐。有需要的考生應于23日來校熟悉考場位置的同時,到學校“校園生活服務平臺”(第四教學樓南側紅色平房,上午8:00—下午5:00)憑準考證購買就餐券,每張10元。屆時憑就餐券到就近餐廳用餐。

              十一、考試當天中午,學校開放光華樓一至四樓公共空間、旦苑餐廳一至二樓、北苑學生生活園區餐廳一至二樓、南苑學生生活園區餐廳一至二樓、第五教學樓(六教北側),供考生休息。

              附件一全國碩士生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

              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

              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附件二考生負面行為清單

              按照教育部規定,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違規違紀或作弊行為者,根據情節輕重可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直至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情節嚴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考1至3年的處罰。此外,屬于在校生的,由考生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屬于在職考生的,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考生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含草稿紙)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7.將試卷、答卷 (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 、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 上標記信息

              9.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10.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11.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12.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含手機)

              1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或者考試材料

              14.在答卷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15.傳、接物品(含考試文具)或者交換試卷、答卷 (含答題卡、答題紙等) 、草稿紙

              16.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7.組織團伙作弊

              18.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

              19.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

              20.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

              2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秩序

              2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2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2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

              1.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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