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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

            時間:2025-01-25 17:16:26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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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

              【內容導航】:

              (一)行政強制的種類

              (二)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第一節行政強制概述的內容。

              【重要考點】:

              (一)行政強制的種類

              1.行政強制措施: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務實施暫時性控制。具體種類如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交通管制、強制進入場所、通信管制、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

              2.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具體種類如下: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務;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收繳或者停售發票。

              (二)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1)情節輕微的,能不實施就不實施;

              (2)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價值應當適當;

              (3)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時所選擇的強制手段應當適當

              ①非強制手段>強制手段

              當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時,應當優先使用非強制手段;

              ②間接強制手段>直接強制手段

              行政機關應當優先使用間接強制手段(代履行、執行罰),在代履行和執行罰無法實現行政目的時,才適用直接強制執行;

              ③損害小的手段>損害大的手段

              多種強制手段都可以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1)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強制;經教育不能達到目的的,應立即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書面)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不再實施強制執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5.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1)陳述權、申辯權

              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也有權依法要求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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