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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要點

            時間:2025-03-03 11:39:43 職稱考試 我要投稿

            2016年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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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要點

              會計核算

              (一)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8條。

              1、可靠性——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實質重于形式;

              3、相關性——會計提供的信息應滿足使用者的相關需要。

              4、可比性——會計核算應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5、及時性; 6、明晰性; 7、謹慎性; 8、重要性。

              (二)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對建賬的要求——依法;

              2、對會計核算依據的基本要求——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這是會計核算的重要前提);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 進行會計核算。

              3、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提供虛假報告。

              4、對會計處理方法的要求——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5、對會計記錄文字的要求——必須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外企可同時使用一種民族文字或外文);

              6、對計算機核算的要求——必須合法。

              注:區分偽造與變造會計資料(偽造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編造會計資料;變造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篡改會計資料)

              (三)會計核算內容: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處理;7、其他。

              (四)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案例分析,多選)

              (五)會計年度——公歷制:會計年度;會計半年度、會計季度、會計月度。

              (六)記賬本位幣:可以是人民幣,可以是外幣,但報表必須折算為人民幣。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案例分析)

              (七)會計憑證: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據。

              1、分類;按來源與用途劃分:

              (1)原始憑證(單據);(2)記賬憑證(傳票)。

              注:區別:(1)填制程序的先后不同;(2)用途的不同;(3)填制人員不同。

              2、原始憑證:

              (2)分類(3種標準,認真區分,典型代表);

              A、按照來源: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B、按照填制方法:一次憑證、累計憑證(限額領料單)、匯總原始憑證(發料憑證匯總表、工資匯總表、差旅費報銷單)

              C、按照業務類別:款項收付的原始憑證、購銷業務原始憑證、出入庫原始憑證、固定資產業務原始憑證、成本費用原始憑證、轉賬業務原始憑證。

              (3)內容:名稱、填制日期、接受單位名稱、填制單位或填制人員、經辦人員簽章、經濟業務內容(業務事項名稱、數量、單價、金額)。

              (4)填制和取得要求:A、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B、購買實物必須由驗收證明;C、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證明。

              (5)各種審核結果的不同處理:

              A、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編制記賬憑證入賬;

              B、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拒絕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C、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金額錯誤,退回重填;其他錯誤,退回重開或更正,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記賬憑證:

              (2)內容:名稱、填制日期、編號、業務摘要、會計分錄(科目、方向和金額)、記賬符號、附件張數、有關人員簽章(填制人員、稽核、會計機構負責人、記賬人員)。

              (3)分類。(按用途分為專用憑證和通用憑證,專用憑證包括收、付、轉三類;按填制方法分為單式、復式和匯總憑證)

              (4)填制要求(注:原始憑證分割)。

              A、依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B、內容完整、分類正確;

              C、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由保存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

              (七)會計賬簿:

              1、分類:(1)總賬;(2)明細賬;(可采用活頁式、卡片式、三欄式、多欄式數量金額式等)

              (3)日記賬;按時間先后順序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4)備查賬:備查備忘登記

              (注:總賬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

              2、啟用要求:(1)封面填寫:單位名稱、賬簿名稱;(2)扉頁填寫“啟用表”(啟用日期、起止頁數、記賬人員、會計主管、單位公章、交接情況)

              3、 登記賬簿要求:

              (1)依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登記;(2)按記賬規則進行;

              (3)電算化記賬應合法;(4)賬簿設置和登記應合法;

              (5)禁止賬外設賬。

              (八)編制財務報告:

              1、構成——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

              注:月報、季報只需編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2、編制要求:

              (1)企業應于期末(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依據企業完整、準確的帳簿資料,按國家統一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方法編制;

              (3)按規定對報表中各種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確認、計量,不得隨意改變;

              (4)按法定的結賬日(各會計期間的最后一天)結賬,不得提前或延后;

              (5)編制報表前,應按規定清查財產,核實債務;

              (6)年報和半年報至少必須反映兩個年度或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7)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單選)

              3、對外報送要求:

              (1)對外報告應加蓋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名章(簽名并蓋章)(多選)

              (2)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報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信息——管理費用的構成、管理人員、職工工資、福利、公益金提取與使用、利潤分配情況、各種審計發現的問題機糾正情況、重大投、融資、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說明)。

              (九)財產清查——保證賬實相符。

              (十)會計檔案管理:

              1、檔案種類: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表、會計檔案保管清冊、銷毀清冊、移交清冊)。(多選)

              注:計劃、預算不屬于會計檔案。

              2、歸檔與移交:

              (1)年度終了后可暫時由會計部門保管一年;

              (2)期滿,移交檔案部門或由會計機構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不得兼管);

              (3)入檔后不得隨意拆封,個別需拆封的,應會同會計部門和原經辦人員共同拆封;

              (4)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件,但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3、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1)永久保存:年報、財政總預算、決算、銷毀、保管清冊;

              (2)25年:日記帳、出納賬;

              (3)15年:憑證、帳簿(除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移交清冊;

              (4)10年;

              (5)5年:固定資產卡片、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帳單;

              (6)3年:月報、季報、財政總預算旬報。

              4、會計檔案的銷毀:

              (1)檔案管理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審查鑒定,編制銷毀清冊;

              (2)報單位負責人復核并簽署銷毀意見;

              (3)指派專人監銷:一般單位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由同級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監銷;財政部門由同級審計部門監銷。并由監銷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章,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監銷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章,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注:不得銷毀的檔案:A、涉及未了事項(保管期滿但尚未報廢的固定資產購買憑證)和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等:抽出單獨另行立卷,直至其了結;B、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會計檔案:無論是否保管期滿,都不得銷毀,等到項目竣工決算后按手續移交給項目接收單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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