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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點總結
證券市場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從廣義上講,證券市場是指一切以證券為對象的交易關系的總和。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點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并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并等事項完成后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1)督促并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范實施并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2)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范運作。
(3)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做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4)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后續計劃及并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5)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并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 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考點六 財務顧問業務的工作檔案制度
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并購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工作檔案。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的一般規定如下:
(1)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3)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4)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5)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6)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的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1)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文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及并購重組業務負責人的簡歷。
(4)符合《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證明材料。
(5)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和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6)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控制、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7)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8)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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