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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

            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考點記憶

            時間:2025-03-12 14:22:52 證券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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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考點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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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證券從業《發行與承銷》考點記憶

              要點《發行與承銷》:股票公告

              一、發行公告的披露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或者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同時刊登 發行公告,對發行方案進行詳細說明。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發行過程中通常還發布:初步詢價結果及發行價格區間公告;發行定價、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網下發行結果及網上中簽率公告;網上資金申購發行搖號中簽結果公告等。

              二、發行公告的內容

              1提示;2發行額度、面值與價格;3發行方式;4發行對象;5發行時間和范圍;6認購股數的規定;7認購原則;8認購程序;9承銷機構。

              三、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根據《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為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示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具體內容11項P221~223

              四、詢價區間公告、發行結果公告

              1.招股意向書公告的同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刊登初步詢價公告;

              2.發行價格區間向中國證監會報備后,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刊登初步詢價結果公告;

              初步詢價結果公告應當包括:初步詢價基本情況、詢價對象數量與類別、報價總區間、發行價格區間及確定依據、發行價格區間對應的攤薄后的市盈率、市凈率等。

              3.股票配售完成后,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刊登定價公告和網上配售結果公告。

              要點《發行與承銷》:我國國債發行方式

              1996年起,公開招標方式被廣泛采用。憑證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承購包銷方式,記賬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儲蓄式國債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的方式。

              一、公開招標方式(記賬式)

              公開招標方式:通過投標人的直接競價來確定發行價格(或利率)的水平,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者自低利率向高利率,發行人從高價(或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的數額為止。

              我國國債發行招標規則的制定借鑒了國際資本市場中的“美國式”、“荷蘭式”規則,并發展出混合式招標方式。

              1.美國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或利差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

              2.荷蘭式招標:標的為利率或利差時,全場最高中標利率和利差為國債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標機構均按面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最低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各中標機構均按發行價格承銷。

              區別:

              以價格為標的的荷蘭式招標: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所有投標商的最低中標價格作為最后中標價格。有相同的繳款期。

              以價格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各自價格的中標價作為各中標商的最終價格。有不同的繳款期。

              3.混合式招標(P283)

              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低于或者是等于票面利率時,按面值承銷,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高于或等于發行價格,按發行價格承銷;低于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價格承銷。

              4.投標限定

              (1)投標標位變動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標:0.01%

              價格招標:發行文件中另行規定。

              (2)投標量限定:

              乙類:最低投標限額0.5%;最高投標限額10%

              甲類:最低投標限額3%;若為不可追加記賬式,最高30%,若為可追加,最高25%。

              (3)最低承銷額限定:

              乙類:0.2%;甲類:1%

              二、承購包銷方式

              承購包銷方式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多選題或單選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通過雙方協商確定。

              目前,不可上市流通的憑證式國債的發行仍采取承購包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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