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一年級語文的課后練習
侵權與工傷可獲得兩份賠償
被告劉紅丈夫高明和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團于2003年5月13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4年。2005年3月2日,被告丈夫高明因公出差,途中高明所乘客車與一貨車相撞,致高明受傷,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高明死亡后,被告獲得約26萬元的民事賠償。后經被告申請,高明被認定為工亡。被告據此和向原告單位申請工傷賠償,原告以被告已獲賠償為由拒絕給付。被告于是申請仲裁。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原告按《工傷保險條例》給付被告工傷待遇,遂裁決淮安市如意集團一次性給付劉紅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萬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有權獲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本案高明與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團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告丈夫經鑒定為工傷,原告即應按工傷標準支付被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故本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是否能同時享有?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明的家屬在民事侵權賠償一案中,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從精神撫慰上,依現有的法律規定,已獲得了足額的賠償。實際賠償金額超過了他們所請求的工傷待遇補償金額。若家屬又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再次獲得補償,也就是從中獲得了額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會價值觀念,違背了工傷保險創設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負擔。故不應支持被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有權獲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同時法律并未規定賠償請求權利人只可或者一次性性賠償,故原告應支付被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
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是可以并行了,二者是可以并行的。實行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雙賠的制度,更能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實現權利義務的真正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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