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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執業藥師業務規范說明

            時間:2018-03-1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導語:下面是關于2017年執業藥師業務規范的相關考試內容。除了涉及處方調劑和用藥指導之外還有哪些內容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執業藥師業務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執業藥師的業務行為,踐行優良藥學服務,保障公眾合理用藥,倡導行業自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直接面向公眾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應當對公眾合理使用藥品負責。

              第三條 執業藥師業務規范是指執業藥師在運用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執業藥師的業務活動包括處方調劑、用藥指導、藥物治療管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

              第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遵從倫理、服務健康、自覺學習、提升能力,達到本規范的基本要求。

              執業藥師應當佩戴執業藥師徽章上崗,以示身份。

              第五條 執業藥師應當掌握獲取醫藥衛生信息資源的技能,通過各種方式與工具收集、整理、歸納分析各類有價值的信息,用于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六條 執業藥師所在單位應當為執業藥師履行本規范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并保障執業藥師開展藥學服務。

              第二章 處方調劑

              第七條 處方調劑包括處方審核、處方調配、復核交付和用藥交待。執業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處方調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規章,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等各項規定。

              第八條 處方審核包括處方的合法性審核、規范性審核和適宜性審核。

              第九條 處方的合法性審核,包括處方來源、醫師執業資格、處方類別。

              執業藥師對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條 處方的規范性審核,包括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是否完整,書寫或印制是否清晰,處方是否有效,醫師簽字或簽章與備案字樣是否一致等。

              執業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一條 處方的適宜性審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處方醫師對規定皮試的藥品是否注明過敏試驗,試驗結果是否陰性;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

              (三)劑量、用法和療程是否正確;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合理;

              (五)是否重復給藥,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

              (六)是否存在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藥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婦女、嬰幼兒及兒童、老年人等;

              (八)其他不適宜用藥的情況。

              對于存在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方,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要求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發代用藥品。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合格后,執業藥師依據處方內容調配藥品,調配時應當做到:

              (一)按照處方上藥品的順序逐一調配;

              (二)藥品配齊后,與處方逐條核對藥品名稱、劑量、規格、數量和用法用量,并準確書寫標簽;

              (三)對特殊管理藥品及高危藥品按規定登記;

              (四)同一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時,逐張調配,以免發生差錯;

              (五)防范易混淆藥品的調配差錯,如名稱相近或讀音相似、包裝外觀相仿及同品種多規格藥品等的情形;

              (六)調配后在外包裝上分別貼上用藥標簽,內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貯存條件等;

              對需要特殊貯存條件的藥品,應當加貼或者加蓋醒目提示標簽。

              第十三條 調配中藥飲片時,分劑量應當按“等量遞減”、“逐劑復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沖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應當另行單包并注明用法。

              調配好的中藥飲片包裝均應當注明患者姓名、劑數、煎煮方法、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四條 藥品交付前,執業藥師應當核對調配的藥品是否與處方所開藥品一致、數量相符,有無錯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條 藥品交付時,執業藥師應當核實交付,按處方順序將藥品逐個交與患者、患者家屬或看護人,并按照處方或者醫囑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第十六條 處方調劑應當實行藥品調配與復核交付雙人核對制度。

              執業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加蓋專用簽章或者簽名。

              第十七條 處方應當按規定保存備查。

              第三章 用藥指導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應當主動對患者提供個性化的合理用藥指導。內容包括:

              (一)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用藥適應證;

              (三)用藥劑量:首次劑量和維持劑量。必要時需解釋劑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對于“必要時”使用的藥品應當特別交待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藥方法:日服次數或間隔時間、療程,特別是藥品說明書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應當特別交待或演示,必要時在用藥標簽中標注;

              (五)預期藥品產生藥效的時間及藥效維持的時間;

              (六)忘服或漏服藥品的處理辦法,關注患者的用藥依從性;

              (七)藥品常見的不良反應,如何避免及應對方法;

              (八)自我監測藥品療效的方法;

              (九)提示不能同時使用的其他藥品或飲食。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指導患者使用藥品,應當做到:

              (一)了解患者對醫學和藥品知識的掌握程度;

              (二)輔導患者如何正確使用藥品;

              (三)確認患者是否已經了解指導建議;

              (四)提醒患者應該注意的事項。

              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患者提供用藥咨詢,通過直接與患者、家屬交流,解答其用藥疑問,介紹藥品和疾病的常識。執業藥師接受咨詢時應當做到:

              (一)注重禮儀,尊重患者隱私;

              (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藥情況,判斷患者既往用藥的正確性;

              (三)使用通俗性語言;

              (四)對首次使用該藥品的、用藥依從性差的及使用治療指數低的藥品的患者,應當提供書面的指導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購買非處方藥的患者或消費者,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專業指導,內容主要包括:

              (一)詢問近期疾病和用藥情況;

              (二)詢問患者是否有藥物禁忌證、過敏史等;

              (三)對患者非處方藥的選用給予建議與指導。

              第四章 藥物治療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應當主動參與患者的藥物治療管理,為患者合理用藥、優化藥物療效提供專業服務。藥物治療管理包含:

              (一)采集患者個體的所有治療相關信息;

              (二)評估和確認患者是否存在藥物治療問題;

              (三)與患者一起確定治療目標,制訂干預措施,并執行藥學監護計劃;

              (四)對制訂的治療目標進行隨訪和進一步評估,以確保患者的藥物治療達到最佳效果。

              第二十三條 開展藥物治療管理的執業藥師應當掌握溝通技能和藥物治療評估的實踐技能。

              第二十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在與患者建立互信關系的基礎上,采集患者相關信息,建立藥歷。采集的信息包括:患者個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與診斷、用藥體驗、疾病史、過敏史、藥物治療方案等。

              患者的個人隱私在交流與記錄中應當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執業藥師采集患者信息后,應當對患者藥物治療的適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藥依從性方面進行用藥評估。

              用藥評估包括:判斷患者所使用的藥品是否與適應癥相符合;評估患者的治療效果,確認是否存在任何藥物治療問題。如發現藥物治療問題,應當按照藥物治療問題影響患者的嚴重和難易程度,依先后順序解決。確認患者是否能夠并愿意遵從醫囑服用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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