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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網絡直播應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時間:2025-06-09 01:11:43 煒玲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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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直播應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在網絡主播盛行的大環境下,未成年人用媽媽手機偷偷打賞男主播,兩個月花了25萬元。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處置?下面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看看相關的網絡直播應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網絡直播應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家住上海的13歲女孩小蘇以學習為由,用媽媽手機偷偷打賞男主播,兩個月花了25萬元。據悉,小蘇與該男主播系“師徒關系”,該主播當面索要打賞。從聊天記錄來看,該主播經常讓小蘇“補刀”自己的新歌,即要求給自己發“K幣”,甚至一次開口要兩萬。警方稱,小蘇是主動送禮物給男主播,其間并未發生任何詐騙行為,所以公安機關并未受理此案。有律師認為,小蘇未滿16周歲,仍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通過法律作無效認定。

              兩個月花費25萬元給主播打賞,真可謂是天價消費。雖然警方認為這期間未發生任何詐騙行為,因而未受理該案,但由于打賞者系未成年人,因此其監護人仍然有通過法律途徑索回該天價打賞的可能。但有必要看到,全面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身陷網絡難以自拔,網絡直播平臺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10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可以拒絕追認該行為,而使其歸于無效。實踐中,判斷某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等相適應,應綜合其意思表達能力、認知能力、預見能力及是否與其日常學習生活息息相關等幾個因素來判定。比如,13歲學生購買圖書、文具等學習用品、訂購生日蛋糕參加同學生日聚會等,就應認可該行為。但假如其購買摩托車,就顯然與其日常生活學習關聯不大,應屬無效行為。

              具體到13歲少女兩個月花費25萬元打賞主播的事件上,雖然當事人偷偷用母親手機并通過騰訊《全民K歌》APP購買大量“K幣”打賞主播,說明其監護人有監管不到位的情況,應承擔相應責任。但這并不能否定直播平臺及主播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直播平臺應該對用戶進行實名認證。13歲少女可以用其母親的手機號打賞主播,說明實名制并未嚴格落實,而是可以利用“馬甲”瞞天過海。此外,主播在與該女生互動時,應該認識到其并未成年,不該以誘導等形式要求其不斷打賞,尤其是看到巨額打賞時,更應有所警惕,而非居心不良,繼續謀求不義之財。

              簡而言之,主播獲取的該女生的天價打賞并非可以心安理得地據為己有,而應根據該女生監護人的要求予以返還。同時,網絡直播平臺也要完善管理體系,避免未成年人深陷其中,受到無良主播的哄騙。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精神,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采取技術措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游戲時間和單日累計時間。而網絡直播雖然不是網絡游戲,但也屬娛樂范疇,極易導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是非判斷能力較差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因此,必須要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盡到監管職責,充分利用技術手段,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具體而言,一是應采取必要的綜合措施,實現共同發力,比如,采用實名制注冊的手段,并僅限本人使用,同時,每隔30分鐘或一個小時,必須通過視頻方式驗證使用人,防止假冒他人或一人使用多個賬號等規避手段。二是強化對打賞資金的監管,對每日打賞超過一定金額或者累計超過一定金額的,應再次確認身份并設置多重驗證環節。只有這樣,才能避免13歲少女倆月打賞25萬元的鬧劇重演,讓未成年人有一個綠色、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也讓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來了,網絡直播平臺還能玩嗎?

              一是加強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對網絡直播平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規范,比如禁止為16歲以下未成年人提供主播賬號注冊服務,為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提供主播賬號注冊服務需征得監護人同意;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直播內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服務;建立專屬客服團隊,優先受理、及時處置涉未成年人的相關投訴和糾紛等。這些法律法規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促進了網絡直播平臺的合規經營。網絡直播平臺應當自覺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并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機制,以便有效執行。

              二是弘揚正能量,提升內容質量。

              網絡直播平臺應當積極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時代主旋律,推出更多有文藝品味、文化內涵,能夠引導人、教育人和感染人的直播內容。比如,可以打造直播+文旅、非遺、傳統文化等多個品牌活動,鼓勵主播積極參與,從而帶動粉絲形成正向引領。這樣的內容不僅能夠豐富未成年人的知識和視野,也能夠培養他們的審美和品格,也能夠提高網絡直播平臺的品牌形象和用戶黏性,從而實現雙贏。

              三是加強監督管理,及時處置問題。

              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核機制和外部舉報機制,對涉及色情、暴力、欺詐、侵權等違法違規內容進行及時清理和下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涉事主播,“零容忍”態度,采取封禁、刪除、拉黑等措施,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這樣的監督管理既能夠維護網絡直播平臺的秩序和聲譽,也能夠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也能夠避免網絡直播平臺陷入法律風險和輿論危機。

              四是加強合作共建,形成社會共治。

              網絡直播平臺應當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監護人等多方溝通協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處置機制,共同營造風清氣正,天朗氣清的網絡直播生態。這樣的合作共建既能夠增強網絡直播平臺的社會責任感和公信力,也能夠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參與度,也能夠形成一個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網絡直播平臺既是一種商業模式,也是一種社會責任。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關注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只有這樣,網絡直播平臺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才能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安全、健康、有趣的網絡空間。

              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聚焦未成年人保護,堅持問題導向、重拳出擊,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協同配合、齊抓共管。通過大力度的規范整治夯實各方責任,建立長效監管工作機制,切實規范直播秩序,堅決遏制不良傾向、行業亂象,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范有序發展,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生態環境。

              二、工作舉措

              1.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網站平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嚴格落實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在線支付等各類打賞服務。網站平臺不得研發上線吸引未成年人打賞的功能應用,不得開發誘導未成年人參與的各類“禮物”。發現網站平臺違反上述要求,從嚴從重采取暫停打賞功能、關停直播業務等措施。

              2.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網站平臺應加強主播賬號注冊審核管理,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為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的,應當征得監護人同意。對利用所謂“網紅兒童”直播謀利的行為加強日常監管,發現違規賬號從嚴采取處置措施,并追究相關網站平臺責任。

              3.優化升級“青少年模式”。“青少年模式”是經過嚴格內容遴選、適合未成年人觀看使用的有益方式。網站平臺應在現有“青少年模式”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產品模式和內容呈現方式,持續增加適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供給。嚴格內容審核把關流程,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專門審核團隊,既選優選精又杜絕“三俗”,讓家長放心、孩子滿意、社會叫好。要優化模式功能配置,在首頁顯著位置呈現,便于青少年查找和家長監督,嚴禁提供或變相提供各類“追星”服務及充值打賞功能。

              4.建立專門服務團隊。網站平臺應建立未成年人專屬客服團隊,優先受理、及時處置未成年人相關投訴和糾紛。對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網站平臺應當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及時查核,屬實的須按規定辦理退款。對于違規為未成年用戶提供打賞服務的網站平臺,以及明知用戶為未成年人仍誘導打賞的經紀機構和網絡主播,從嚴采取處置措施。

              5. 規范重點功能應用。榜單、“禮物”是吸引青少年“圍觀”互動的重要功能應用。網站平臺應在本意見發布1個月內全部取消打賞榜單,禁止以打賞額度為唯一依據對網絡主播排名、引流、推薦,禁止以打賞額度為標準對用戶進行排名。加強對“禮物”名稱、外觀的規范設計,不得通過夸大展示、渲染特效等誘導用戶。加強新技術新應用上線的安全評估,不得上線運行以打賞金額作為唯一評判標準的各類功能應用。

              6.加強高峰時段管理。每日20時至22時是青少年上網的高峰時段,也是規范網絡直播的重要時點。網站平臺在每日高峰時段,單個賬號直播間“連麥PK”次數不得超過2次,不得設置“PK懲罰”環節,不得為“PK懲罰”提供技術實現方式,避免誘導誤導未成年人。網站平臺應在每日22時后,對“青少年模式”下的各項服務強制下線,并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常規模式開啟方式,保障青少年充足休息時間。

              7.加強網絡素養教育。鼓勵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圍繞網絡道德意識和行為準則、網絡法治觀念和行為規范、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培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引導未成年人監護人主動學習網絡知識,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支持社會各界共同開展宣傳教育,促進未成年人開闊眼界、提高素質、陶冶情操、愉悅身心。

              三、組織領導

              1.提高思想認識。各部門各平臺要從“塑造什么樣的未來人”的高度,深刻認識規范網絡直播、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極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將其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結合實際細化完善工作措施,確保各項任務和要求落實到位。

              2.加強統籌協調。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構建多領域、跨部門協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形成統籌有力、協調順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監管合力。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關鍵環節、注意方式方法,構筑強有力的全流程全鏈條未成年人保護體系。

              3.壓實各方責任。指導網站平臺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落實相關政策法規,健全賬號注冊、資質審核、日常管理、違規處置等制度要求。督促經紀機構依法開展網絡直播組織、制作、營銷等活動。教育引導網絡主播提升合規意識和綜合素質,積極生產傳播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映新時代新氣象的優秀文化內容。

              4.開展督促檢查。成立部門間協調工作機制,加強情況溝通和分析研究,推動工作落實。對重要網站平臺掛牌督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整改任務。著眼形成長效工作機制,開展常態化督導檢查,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

              未成年直播合法嗎

              一、未成年直播合法嗎

              不違法,但除非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平臺不能夠跟未成人主播簽訂勞動合同,不然涉嫌未成年人用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二、構成非法雇用童工罪的條件有哪些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勞動管理法規是指勞動法和國務院與勞動保護有關的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雇用是指支付工資使用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動的行為。如果是父母讓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廠、作坊等從事勞動的,不宜認定為雇用關系。

              勞動管理法規關于勞動者的年齡有著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管理法規明確規定禁止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于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另外,根據有關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的,不屬于使用童工。

              但是,招收文藝、體育工作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司法實踐中要注意與一些單位或個人,打著文藝、體育活動的招牌,非法雇用童工進行低俗、危險表演的行為相區別。

              2、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都屬于違法行為,但并非都屬于犯罪行為。構成非法雇用童工罪的行為,僅限于非法雇用童工從事刑法明確規定的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較大的特定勞動的行為。

              根據國家保護未成年工(指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規定,對于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從事第四級勞動強度的作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的勞動強度是國家勞動保護部門為了進行科學的勞動保護管理,針對正常的生產勞動作業所作的區分,并與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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