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
為了加深大家對商法的理解以及知識點的應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商法模擬練習題,大家可以參考練習。

一、多項選擇題
1.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有限責任公司體現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體現更多的資合性
B.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強制性規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例外情況下都有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A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以人合為主但兼具資合性質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此,A項正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在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的情況下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只設1-2名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對此《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更自由一些,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更強制一些。另外,對于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直接規定來確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來自由約定。對此,《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更強制一些,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更自由一些。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公司法》對兩者都有一定的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至于哪個更多或更自由,法律及其理論沒有給出界定。因此,B項錯誤。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分期繳納。因此,C項錯誤。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因此,D項正確。
2.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丙公司貨款50萬元。2009年9月,甲公司與丁公司達成意向,擬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萬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后,兩個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同時歸于消滅
B.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
C.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時,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
D.甲公司與丁公司合并時,應當分別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會作出合并決議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題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項說法錯誤。
《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本題中,原來甲公司的債務由丁公司繼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張原來對甲公司的債權100萬,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萬,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因此,B項正確。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甲丁公司合并時,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因此,C項正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合并、分立決議是股東會的職權,董事會無權作出。因此,D項錯誤。
3.甲為某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該公司15%的表決權股。甲與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長期意見不合,已兩年未開成公司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困難,甲與其他股東多次協商未果。在此情況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決問題?( )
A.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C.將股權轉讓給另外兩個股東退出公司
D.經另外兩個股東同意撤回出資以退出公司
【參考答案】A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解散、股權回購、股權轉讓與抽回股本的規定。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題中,公司經營管理出現了困難,且股東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來解決,這樣繼續下去會給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另外,股東甲已經持有公司15%的表決權,超過了法定的10%的標準,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A項正確。
《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中給出的情況不滿足法定的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條件。因此,B項錯誤。
《公司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因此,C項正確。
《公司法》第92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D項錯誤。
4.甲乙丙三人擬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
A.該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B.經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勞務、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作價出資
C.經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執行部分合伙事務
D.如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則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61條第2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因此,A項正確。
《合伙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因此,B項錯誤。
《合伙企業法》第68條第1款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C項錯誤。
《合伙企業法》第83條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D項錯誤。
5.魯南水泊公司欲與某國梁山公司在陽谷市設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雙方初步擬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項,其中哪些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
A.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
B.合資企業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資企業注冊資本在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
D.合資企業合同約定由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仲裁解決糾紛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因此,A項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三)項規定,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可以由合同來約定。即本案中合資合同中約定采用英文文本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據此可知,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繳納期限是通過合資合同來約定的。因此,C項中關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在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的約定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因此,D項中合資企業合同約定由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仲裁解決糾紛是合法的。
6.某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更換管理人的申請。申請書中指出了如下事實,其中哪些屬于主張更換管理人的正當事由?( )
A.管理人列席債權人會議時,未如實報告債務人財產接管情況,并拒絕回答部分債權人詢問
B.管理人將債務人的一處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未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C.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曾以還債為名向關聯企業劃轉大筆資金的情況多次要求調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將對外追收債款的訴訟業務交給其所在律師事務所辦理,并單獨計收代理費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更換管理人的事由。
《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破產法》第23條規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根據《破產法》第23條的規定,管理人有依法履行職務并在列席債權人會議時,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的義務。A項中,管理人不如實報告債務人財產接管情況,并拒絕回答部分債權人詢問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屬于《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更換管理人。因此,A項正確。
《破產法》第69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人實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B項中,管理人將債務人的一處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未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屬于《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更換管理人。因此,B項正確。
《破產法》第33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第34條規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據此可知,管理人有義務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行為進行調查,如果屬實應當將轉移財產追回。本題C項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職權,屬于《破產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以此為由申請更換管理人。因此,C項正確。
《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據此可知,律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是律師事務所來擔任的,那么管理人將對外追收債款的訴訟業務交給其所在律師事務所辦理,并單獨計收代理費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屬于債權人申請更換管理人的理由。因此,D項錯誤。
7.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交易中獲得由乙公司簽發的面額50萬元的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銀行。甲公司向丁某購買了一批貨物,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丁某以支付貨款,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丁某又將此匯票背書給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銀行提示承兌時遭拒絕,戊某可向誰行使追索權?(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銀行
【參考答案】AB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票據追索權的行使。
《票據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本案中,乙公司是出票人,丁是背書人,戊在被拒絕付款后,可以向乙公司與丁某行使追索權。因此,AB項正確。
《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甲公司是在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甲對其后手丁的被背書人戊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戊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因此,C項錯誤。
另外,丙銀行是付款人,在戊提示付款時丙銀行已經拒絕了戊的付款請求,不是票據債務人,不屬于被追索人員的范圍。因此,D項錯誤。
8.某證券公司在業務活動中實施了下列行為,其中哪些違反《證券法》規定?( )
A.經股東會決議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
B.為其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服務
C.對其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諾
D.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代理客戶決定證券買賣的種類與數量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證券法》第130條第2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據此可知,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來改變。因此,A項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應選。
《證券法》第142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據此可知,《證券法》禁止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但是沒有禁止證券公司為其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服務。因此,B項中的行為沒有違反《證券法》的規定,不應選。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據此可知,為其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作出承諾的行為是《證券法》明令禁止的。因此,C項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應選。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據此可知,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是《證券法》明令禁止的。因此,D項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應選。
9.關于保險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
A.保險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衡量的利益
B.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C.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D.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2條第6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的成立需具備三個要件:(1)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因此,A項正確。
《保險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據此而可知,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應該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非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B項錯誤。
《保險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據此可知,對于財產保險來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可,不需要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就具有。因此,C項錯誤。
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在何時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應該適用財產保險的相關規定,即適用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即可。因此,D項錯誤。
二、案例分析題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
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甲礙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
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
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
【問題】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作出不按出資比例的分配方法。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可見,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作出不按出資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有效。
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答案】不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解析】第26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可見,出資不到位并不影響公司的設立,只是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
【參考答案】不構成。經過股東會決議,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對公司的債務。
【參考解析】因為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已經過股東會決議,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對公司的債務,不構成抽逃注冊資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未超過。因為丁作為債務人一直在履行債務。
【參考解析】《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題中,丁雖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的行為表明其認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觀上愿意承擔還款義務,即同意履行,故訴訟時效中斷,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無權。因保證合同是甲與銀行之間的合同。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第149條第2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公司法》對此種行為只是規定了產生的利益歸于公司,由于此種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相應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并未規定此行為無效,故北陵公司無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
6.戊13歲的兒子能否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為什么?
【參考答案】能夠。因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公司法》并未對股東資格的繼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規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故戊13歲的兒子可以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7.如北陵公司不能償還農業銀行的200萬元借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能夠。設備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
【參考解析】《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北陵公司以設備作為擔保,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影響抵押權的行使,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
8.乙向甲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不享有。因為不是對外轉讓。
【參考解析】此處應將“股份”改為“股權”。《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乙向股東甲轉讓股權不是對外轉讓,不需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也不享有優先受讓權。
9.北陵公司與當地慈善機構的捐贈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萬水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上述行為?為什么?
【參考答案】有效。因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因其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關于債的保全撤銷權的條件。
【參考解析】《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題中,北陵公司尚欠萬水公司債務無力歸還的情況下決定向慈善機構捐款,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故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
【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相關文章:
2017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06-18
司法考試《商法》模擬測試題03-04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模擬試題03-25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模擬試題05-15
司法考試單選模擬練習題03-31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提升練習題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