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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卷一《法制史》備考知識

            時間:2025-05-12 23:37:27 藹媚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司法考試卷一《法制史》備考知識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我們需要用到試卷的情況非常的多,在各領域中,只要有考核要求,就會有試卷,試卷是命題者按照一定的考核目的編寫出來的。一份什么樣的試卷才能稱之為好試卷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司法考試卷一《法制史》備考知識,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司法考試卷一《法制史》備考知識

              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宋刑統》與編敕

              1、《宋刑統》——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1)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類》;

              (2)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A——與《唐》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B——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C——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D——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2、編敕

              敕——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式的一種立法過程,是宋代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其特點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于《宋刑統》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二)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規定:處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死刑和折杖后的諸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復雜的刑名。

              3、凌遲——死刑的一種,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三)契約與婚姻法規

              1、契約立法。

              (1)債的發生——所生之債占多數,還有其他形式引發的債權,在買賣之債的發生的法律規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財產支配權;

              (2)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

              A——絕賣:一般買賣

              B——活賣: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

              C——賒賣:采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法,而后收取出賣的價金

              注意: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3)租賃契約——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或“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稱為庸、雇

              (4)租佃契約——地主與佃農簽定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與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5)典賣契約(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賭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6)借貸契約——因襲唐制,對借與貸做了區分

              借——指使用借貸

              貸——指消費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并規定:“(出舉者)不得還利為本,”不得超過規定實行高額貸款盤剝。

              2、婚姻法規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

              (2)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

              (3)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屬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離婚方面,仍實行唐制“七出”與“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許變通

              (四)戶絕與繼承——有較大靈活性

              1、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權;

              2、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注意:南宋又規定了絕戶繼承的辦法:

              (1)“立繼”——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

              (2)“命繼”——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點:以法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

              1、等級: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別: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專門負責

              (2)漢人、南人訴案歸刑部,審判機關的正官由蒙古人擔任

              (3)蒙古人與漢人犯罪同罪異罰

              《法制史》備考知識

              1. 什么是中國法制史?

              什么是中國?

              泛華夏地區,儒家文化圈的核心;

              什么是法制?

              制度和思想的結合,體現法的精神;

              什么是歷史?

              值得流傳后世,有教育和傳播意義的記載,既有勝者的說辭,也有敗者的過往。即所謂善善惡惡。

              2. 緒論

              中國是一個“大河文明”,以中原三角洲(西安—北京—南京)為核心;

              法制史是歷史和法律的交叉學科;

              2.1 中國傳統法治的特征

              【法自君出,重權隆法】;

              與西方相比,我們是“王法”,歐洲是“神法”,即長久以來的世俗王權與宗教特權之間的斗爭。例如西方的《婚姻法》最初就是教會的一部“教法”,體現了深厚的宗教含義。

              即君王具有最高的立法權(君權神授,代天牧民),決定著法律的創制和變遷;

              法律以維護君權為要務;

              有古代農耕文明特性所決定的(季風氣候的自然稟賦所確立的),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和文化根源;

              【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國古代的法典編撰保持“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特點,但在法律體系上,則是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體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組成的。

              【家族本位,倫理法制】

              中國古代是沿著由家到國的途徑進入文明社會的,故宗法血緣對社會乃至國家的諸多方面都有著強烈的影響。

              宗法與政治的高度結合,造成了家國一體,親貴一體的特有體制,儒家所提倡的倫理道德成為法律的重要內容和基本精神(長期以來,儒家在法制中發揮了憲法一般的作用);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發展,成為傳統法制的重要特征。

              【調處息爭,無訟是求】

              無訟是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價值取向,調處(調解)是實現息訟、無訟的重要手段(楓橋經驗)。

              調處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縣官、基層小吏和宗族尊長,主要依靠的力量是宗族實力和基層國家權力,憑借的是禮法結合的法律淵源;

              這與西方不同,西方一直強調的內容是訴訟正義、法律正義

              2.2 中國傳統法治的優秀傳統

              【德配王命,民貴君輕】

              即以德配天的概念(統治合法性來源),體現為敬天保民的統治政策;

              儒家進一步發展為民貴君輕、民為國本的思想,即

              民本思想

              (不是民主,因為當家的還是君王,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貫穿了傳統法律的各個方面。

              【禮法結合,綜合為治】

              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法律最主要的傳統;

              禮法相互為用,實現社會綜合治理是中華法系最鮮明的特點;

              簡而言之,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結合,以法附禮,以禮入法,止惡而勸善,出禮而入刑。

              【體系完備,律例并行】

              中國古代法經歷了從先秦禮制與刑書,到《唐六典》與律令格式的長期發展,逐漸形成了以政典為組織法,律典為基本法律,令格式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決事比、判例等為必要補充的完備體系。

              簡單來說,我國古代是堅持法條與判例相結合的。

              【依法治官,明職課責】

              依法治官是中國古代法制的悠久傳統;

              明確官吏 的職、權、責,規定管理的行為方式和自我約束(明君治吏不治民);

              實行考選、考課、監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為君王盡責);

              職官法不斷完善,使官吏職責明確,有法可依,這在古代法律體系中是重要組成部分。

              【法尚公平,執法原情】

              法的公平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價值追求;

              法的執行也將就執法原情,以致天理、國法、人情之間平衡和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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