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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訓考試

            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時間:2025-09-05 10:16:01 曉映 培訓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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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關于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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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關于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1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保障實習的質量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協會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已取得中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到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所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律師)和本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律師,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實習律師應當向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批準,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實習協議》,并經實習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后,方可參加實習。

              第四條 實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明確以下事項:

              (一)申請實習律師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

              (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限;

              (四)實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實習的起止時間。

              (五)實習律師實習期間費用的約定。

              第五條 申請實習律師應向本律師事務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實習律師的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材料原件;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六)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時,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所在的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文件。

              第六條 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應向實習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實習律師與接受實習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實習律師的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材料原件;

              (六)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時,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所在的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自收到實習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實習律師、指導律師條件的審核工作。對于符合實習條件的,與實習律師簽訂的《實習協議》,并報實習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登記,為申請人領辦《實習律師工作證》。對于不符合實習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及指導律師,并告知理由。

              第八條 實習依照全國律協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大綱》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分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兩個階段進行。實習期限為一年。

              實習律師因個人原因中斷實習超過一個月的,依中斷的時間順延實習截止的期限。

              第九條 實習律師除參加由省級律師協會或有條件的地市級律師協會負責組織進行的集中培訓外。還應參加律師事務所的集中培訓和學習。

              第十條 集中培訓內容包括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實務知識和職業技能、法律文書制作等內容。指導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部分選修內容,作為集中培訓的選修課程。

              第十一條 實務訓練在指導律師的指導下進行。指導律師應依據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指導實習律師辦理律師業務,進行律師業務基礎技能訓練。

              第十二條 實習律師承擔一定的輔助業務或對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有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給予平均每月不低于壹仟元的勞務補助和生活津貼。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業務素質高、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律師指導實習律師,為實習律師提供協助辦理法律事務的機會和條件,指導和幫助實習律師提高職業道德水平,掌握律師執業技能。

              第十四條 指導律師應當恪守職責,對實習律師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認真指導律師實務訓練,幫助其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律師執業技能。

              實習律師的具體實習工作由指導律師安排,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征得指導律師的同意后,可以安排實習律師的部分具體實習工作。

              第十五條 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律師不得超過三名。

              第十六條 實習律師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獨立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獨立參與訴訟、仲裁活動時在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和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

              (六)違反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實習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指導律師應加強對實習律師指導和管理。實習律師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向律師事務所主任報告,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提請合伙人會議研究決定,對實習律師作出通報批評、記過、留所察看或者解除《實習協議》的處理。

              律師事務所對解除《實習協議》的處理的,向省級律師協會或地市級律師協會報告,并向有關司法機關通報,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十九條 實習律師無正當理由解除實習協議,或者因違反實習協議,或者違反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系,或者其過錯行為,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其追償,并由指導律師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指導律師嚴重不負責任的,實習人員可以向律師事務所主任反映,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提請合伙人會議研究決定,對指導律師作出通報批評、記過、或者調換指導律師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后,律師事務所向當地律師協會提交實習鑒定及相關材料:

              (一)實習律師撰寫實習總結報告;

              (二)指導律師對實習律師的表現及能力出具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根據對實習律師的道德品行、實習表現和業務能力,結合其個人總結和指導律師的考評意見,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鑒定意見,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二條 實習律師對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協議》的處理決定或者出具的實習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者《實習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申請復議,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實習律師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律師協會申請調處。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北京市才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提高執業律師的素質,北京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前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協會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確保實習質量。

              本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本協會的面試考核。

              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管理工作由本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考核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執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品行良好,無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六)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品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營狀況不良的;

              (二)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三)不能為實習人員提供固定辦公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四)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未滿一年的;

              (五)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屆滿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訴處理,且有充分理由認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第八條 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實習協議》。

              第九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專職律師;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

              (四)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行政處罰和通報批評及其以上行業處分;

              (五)五年內未受過訓誡行業處分。

              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

              第十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協會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請實習,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外省戶籍需另附暫住證或居住證復印件);

              (二)《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刑事處罰證明原件;

              (五)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教師證或工作證復印件)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六)《實習協議》復印件;

              (七)實習人員與申請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八)本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本協會將在收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遞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并向審查合格的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十二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準予實習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十三條 集中培訓由本協會或其委托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進行。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第十四條 集中培訓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等。通過集中培訓,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熟悉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確立良好的律師職業道德觀念,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范,了解律師實務知識。

              第十五條 集中培訓采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指定的教材。本協會可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教學材料。

              第十六條 本協會可根據培訓內容需要,選聘執業律師、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擔任授課教師,但應當以執業律師為主。

              第十七條 受聘擔任授課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五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二)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三)品行良好,無不良執業記錄;

              (四)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五)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六)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在集中培訓期間應當遵守本協會及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按規定時間到培訓地點參加學習。

              第十九條 集中培訓考核合格的,由本協會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二十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安排。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時,應當按規定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業務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二)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三)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接受實務訓練,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或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律師業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七)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九)其它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指導律師的指導下辦理律師業務,接受刑事案件辯護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訴事務代理、擔任法律顧問、法律咨詢以及代書法律文書等技能訓練,掌握律師業務基本程序和執業規則。

              第二十七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實務訓練,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接待當事人活動;

              (二)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參與訴訟、仲裁或者非訴法律事務代理工作;

              (三)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進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且沒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發實習鑒定,并按要求向本協會提交該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因指導律師生病、離職等原因中斷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指導律師,并將變更后的指導律師報本協會審查,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不得轉所,但所在律師事務所發生終止、合并、分立等變更事項的除外。

              實習期間轉所的,應當注銷其原實習登記,交回實習證,并重新辦理實習人員登記手續。

              實習人員申請注銷實習登記的,應在其取得實習證滿三個月后提出申請。

              第五章 面試考核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兩年內申請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面試考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重新申請實習。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申請面試考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

              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實習鑒定意見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實務訓練材料應包括不少于10份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工作文書、操作記錄、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等;

              (四)本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協會的統一安排參加面試考核。面試考核時間安排在本協會網站公布,實習人員須按照考核時間安排準時參加。

              第三十四條 面試考核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實務訓練情況、執業基本技能掌握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以及語言表達能力、儀容儀表等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考核人員將根據實習人員的應答情況,按照評分標準獨立進行評分,作出考核評價。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將在面試考核結束后七日內,在本協會網站公示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公示期為十日,在公示期滿后公布實習鑒定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核發《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六條 對于面試考核不合格的實習人員,本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當對在公示期內收到的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調查。對有證據證明通過面試考核的實習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協會應當撤銷對該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合格意見,并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三十八條 實習人員對面試考核不合格結果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書面考核結果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意見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所在律師事務所以書面形式向本協會申請復核。本協會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三十九條 實習人員面試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意見的,本協會可做出給予延長實習期三至九個月的決定。實習人員可在按照延長期限完成實務訓練后,重新提交面試考核申請。

              第六章 實習監督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律師事務所負有管理責任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與實習人員簽訂虛假勞動合同的;

              (六)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辦公條件等理由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的;

              (七)為實習人員安排指導律師,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八)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實習指導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指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等理由向實習人員私自收取費用的;

              (六)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七)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本協會。本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發生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本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本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面試考核的,由本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本協會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市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則執行;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計算。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所具備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據其他法規規定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向申請執業所在地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四)有相應的律師事務所接納。

              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3

              第一條

              依照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及《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的規定,為嚴格律師實習秩序,方便實習律師辦理實習證和實習考核,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實習登記,由實習人員或擬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所遞交的材料只需一份):

              (一)申請實習人員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1、申請表應明確填寫實習指導律師,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2)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

              (3)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4)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2、申請表所列各項應如實填寫,個人簡歷起止時間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連接緊密。遞交材料時必須粘貼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1、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簽訂的《實習協議》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1)實習人員姓名;

              (2)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3)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限;

              (4)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5)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6)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2、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實習律師事務所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及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費用這四項為必填項,要求不得有空項;其他項若沒有內容補充的寫“無”,例如實習內容第三條,實習紀律第四條;遞交材料必填項如有空項,要和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協商補全再遞交材料。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頁(身份證號、資格證號)復印件;只有學歷證書畢業證復印件沒有學士學位證復印件的.則視為沒取得學士學位證;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復印件。身份證地址不在天津,而戶口落在天津,可遞交戶口頁復印件;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承諾書在市律師協會網站下實習人員管理欄內下載并本人簽字;

              (六)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由戶籍所在地公安局開具的檢索證明,只提交復印件,原件由個人保留;

              (七)申請實習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需讓檔案存放地出具相關無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或無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協會吊銷職業資格、執業證書的;或無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或無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明;

              (八)由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九)申請實習人員另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十)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應由所在實習律師事務所開具,內容為證明律師事務所沒有受過處罰,有接受實習律師的資格;

              (十一)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第三條

              xx市律師協會自收到申請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人員、指導律師、擬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條件的審核。實習證于遞交材料后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領取,通知查詢天津律師信息網公告。

              第四條

              實習人員需提前在市律師協會網站“實習人員管理”欄目內下載《實習總結》表,按要求填寫,待實習期滿考核時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上交。《實習總結》表中除指導律師點評及實習律師事務所鑒定可以手填外,其他用計算機填寫,切勿手填。如填寫內容超出范圍,可另附頁。

              第五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變更實習律師事務所的相關事項:

              (一)實習人員因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而被中斷實習的,如律師事務所注銷、指導老師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或不能提供實習環境,則可以在三十日內申請轉到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實習時間連續計算。變更實習律師事務所應遞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解除《實習協議》的證明;

              2、原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已經進行的實習活動出具《實習總結》;

              3、實習人員與新實習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申請、實習協議;

              4、新實習律師事務所的情況說明;

              5、律師實習證。

              (二)實習人員因個人原因轉入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的,實習時間將重新計算,變更實習律師事務所應遞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解除《實習協議》的證明;

              2、原律師事務所應對實習人員已經進行的實習活動出具《實習總結》;

              3、實習人員與新實習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申請、實習協議;

              4、新實習律師事務所情況說明;

              5、律師實習證;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三)實習人員因指導老師或個人原因在本所需更換指導老師,要事先通知市律師協會會員部,核準備案后方可變更。

              第六條

              實習人員如在實習過程中遺失實習證,需向市律師協會提交刊登在報紙上的遺失聲明復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補辦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七條

              在實習期間必須參加市律師協會組織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集中培訓的,按考核不合格處理。

              第八條

              實習期滿考核應在實習期滿后十五天內遞交考核材料進行考核,超過期限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按考核不合格處理。實習期滿考核應遞交以下材料:

              1、《實習總結》;

              2、《實習鑒定書》;

              3、《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4、《律師實習證》;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第九條

              《實習總結》中考核內容如下:

              1、要求實習律師在實習過程中不少于參與4種案件的辦案,并將辦理時間、案由、指導老師、案情簡介、案件主要辯論焦點、案件結果、個人對案件的分析等方面體現出來,要求實習律師填寫每月辦理案件的工作記錄,并在考核中將進行案卷抽查(根據總結中所列案件目錄);

              2、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規定,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的接待當事人的活動記錄不得少于10次;

              3、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規定,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必須進行案卷整理及歸檔的實際操作并進行記錄;

              4、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規定,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必須參與訴訟、非訴訟或仲裁活動并進行記錄;

              5、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規定,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的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

              第十條

              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向實習人員出具虛假的《實習總結》、考評意見以及案卷的,由市律師協會依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提供虛假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通過市律師協會考核的,經查證屬實,市律師協會撤銷對實習律師簽署的考核合格意見,并且在兩年內不準許實習申請。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律師掛名實習,經查證屬實,市律師協會撤銷其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律師的資格。

              第十三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后3年內,可隨時申領律師執業證,如超過實習滿期3年申領律師執業證,需重新辦理實習人員申請手續。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實習律師管理規定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 “實習人員”)。

              第三條 北京市律師協會負責組織管理實習活動,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憑證;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不符合 “品行良好” 條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四)因違犯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

              (五)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撤銷其他職業資格或者吊銷其他執業證書的;

              (七)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十)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

              第七條 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同意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范;

              (二)按照規定接受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且考核等次為 “合格”;

              (三)符合北京市律師協會規定的接收實習人員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尊崇憲法,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嚴格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具備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四)按照規定參加當年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并且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 “稱職” 等次;

              (五)五年內未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且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中止會員權利的行業處分;黨員律師組織關系與本人執業機構一致,且五年內未受到過黨紀處分;

              (六)五年內未受到過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七)未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十條 集中培訓由北京市律師協會或其委托的培訓機構進行,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第十一條 集中培訓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等。

              第十二條 集中培訓采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指定的教材,北京市律師協會可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教學材料。

              第十三條 實習人員在集中培訓期間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按規定時間到培訓地點參加學習。集中培訓考核合格的,由北京市律師協會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十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安排。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指導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等職責。

              第十六條 實習人員接受實務訓練,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上簽字等。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指導律師的指導下辦理律師業務,接受刑事案件辯護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等技能訓練,掌握律師業務基本程序和執業規則。

              第五章 實習考核

              第十八條 實習期滿,實習人員應當接受北京市律師協會的考核。考核包括書面考核和面試考核。

              第十九條 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且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發實習鑒定,并按要求向北京市律師協會提交該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考核材料。

              第二十條 經考核合格的,北京市律師協會應當在十五日內頒發《實習考核合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實習人員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北京市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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