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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是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科目的知識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建設工程法人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分類
企業法人 | 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 |
非企業法人 | 行政 | 有獨立經費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
事業 | 需要核準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不需要的,成立起具有法人資格 | |
社團 | ||
三、項目經理部的概念和設立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而組建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
即:項目經理與施工單位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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