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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要點

            時間:2025-05-22 03:19:52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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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了解)

              一、履行: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法人代表等改變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變更(略)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權利轉讓――通知債務人――無需債務人同意

              義務轉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效力

              四、合同的終止

              1.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征:有效合同

              方式: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條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滅――未發生合同關系;將來消滅――合同尚存義務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義務――有異議――請求法院

              異議期限可約定――無約定――最長3個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 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期限內未完工,經催告后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并拒絕修復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五、可撤銷合同

              1.自始、相對無效――行使撤銷權后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

              2.三類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未損害國家利益

              3.撤銷權的消滅: 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不行使――消滅

              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效力待定與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類型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形成原因 內容違法 意思表示瑕疵 主體不合格
            合同簽訂當時 無效 有效 不確定
            合同最終效力 無效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法律后果

             

            必然無效、自始無效 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權 取決于有權人是否追認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真題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約定墊資但未約定墊資利息,施工企業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返還墊資及利息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預見的判決結果是( )。

              A.返還墊資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B.認定墊資違法,利息予以沒收

              C.返還墊資但不支付利息

              D.返還墊資并雙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約定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作為結算依據,該工程結算價約4000萬元,發包人應從接到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天內核對(審查)完畢并提出審查意見。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參看P293,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一、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略)

              三、賠償損失的范圍―――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一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1.違約金低于、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一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裁量增加、適當減少

              2.原則上約定賠償優于法定賠償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方違約,一方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發包人、承包人的損失賠償――違約、違法的都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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