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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

            銀行專業知識: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時間:2025-02-07 20:27:11 銀行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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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專業知識: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導語:為切實防范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銀行專業知識: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6.2 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6.2.1 授信原則

              1. 合法性原則

              2. 誠實信用原則

              3. 統一授信原則

              對單一客戶或地區的表內外各種信用發放形式和本外幣統一綜合授信,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加以集中統一控制。

              4. 統一授權原則

              6.2.2 授信審核

              (1)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2)在評級后,貸款人的調查人員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

              (3)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定、評定,復測貸款風險,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4)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

              6.2.3 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 貸款業務中的幾個基本概念

              貸款業務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街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2.《商業銀行法》對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嚴格審查。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八條,按照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8%

              (二)貸款余額≤存款余額75%

              (三)流動資產≥流動負債25%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商業銀行資本余額10%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還本付息。

              6.2.4 貸款合同

              1. 貸款合同的概念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并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2. 貸款合同的內容

              3. 貸款合同的抗辯

              貸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辯權,或稱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在貸款合同簽訂之后,有確切證據證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難以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中止(暫時停止)交付約定款項,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適當擔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貸款人對此負通知義務和舉證責任,貸款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 貸款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撤銷權。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如借款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其財產,以至無法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行使撤銷權。

              該撤銷權的行使有下列時效限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 貸款合同的擔保

              6. 貸款合同糾紛的解決

              當事人發生貸款合同糾紛后,可以通過第三人調解、當事人協商和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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