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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長短的問題

            時間:2020-10-15 19:23:29 簽約違約 我要投稿

            試用期長短的問題

              1、試用期長短應如何掌握?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2、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程序?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予辦理。

              3、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本條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屬于以上二、三種情況,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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