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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 > 員工管理 > 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離職內容

            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離職內容

            發布時間:2017-08-20編輯:lqy

              第一條

              員工的離職分為自然離職、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四種。

              自動離職:員工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連續3天離開企業或原工作崗位,或全年累計達5日者,視為自動離職;

              辭職:員工因個人原因主動以書面形式提交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

              辭退:因單位自身或員工的原因,由用人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詳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

              第二條

              在合同期內,員工因特殊情況需要辭職時,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部門主管遞交辭職申請書,經公司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條 辭退規定

              1、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公司有辭退的權利。

              2、精神和身體機能發生障礙,本公司認為其不能再從事工作者。

              第四條

              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員工管理手冊》及各項規章制度達到解除合同的,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補償。

              第五條

              被辭退員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員工的離職,除“自然離職”外,均應辦妥一切手續后方可離開;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部門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暫無合適人員,由部門主管接收;所有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之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其它業務有未清者,應由該部門主管負責追索處理,如情節嚴重者,須提請公安機關偵辦處理。

              第七條 員工離職工作程序

              1、自然離職

              員工符合自動離職條件之日起,人力資源部及時清理其員工檔案,終止工資、社會保險及各項福利待遇。并通知相關人員來辦理離職手續,直接上級核查其所有工作內容,負責進行手續的辦理。自動離職人員公司可不經預告,給予解除勞動關系。員工需承擔因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照實),其遺留工資暫不做結算。

              2、辭職

              1)員工本人填寫《辭職申請書》,正式員工辭職必需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天提出書面申請。

              2)部門經理批準;

              3)人事部核查;

              4)總經理(或其他上級領導)審批;

              5)部門安排交接;

              6)所有交接完畢后,人事部打印《員工離職結算單》,部門負責人在《員工離職結算單》的交接一欄確認簽字;

              7)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

              8)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結算單》上確認簽字。

              3、辭退

              1)部門主管或指定負責人填寫《辭退申請書》交人事部;

              2)辭退提出時限分兩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況出現,用人單位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情況出現,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部門經理批準;

              4)人事部核查;

              5)總經理(或其他上級領導)審批;

              6)人事部向被辭退者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在通知書上注明中止或解除日期、離職手續辦理日期。

              7)部門安排交接;

              8)所有交接完畢后,人事部打印《員工離職結算單》,部門負責人在《員工離職結算單》的交接一欄確認簽字;

              9)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

              10)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結算單》上確認簽字。

              4、勞動合同終止

              人事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經過與用人部門領導協商決定,向員工發放《終止(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收到《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員工在通知書約定終止時間到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結算單》;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員工必須在3天內對是否續訂合同向人事部做出反饋,不同意續訂合同的手續同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條 離職審批權限

              1、部門負責人對表現優秀的辭職員工應盡力挽留,辭職意愿強烈者,準予辭職。

              2、人事部收到個人遞交的《辭職申請單》或部門遞交的《辭退申請單》后,應與相關人員安排面談,詳細了解辭職或辭退的原因。對于平時工作表現優秀的辭職員工應盡力挽留,辭職意愿強烈者,準予辭職;不同意或暫不同意辭退時,由人事部負責人匯同部門負責人共同協商解決,意見無法統一時,報分管領導協調,協調無效者,報總經理裁定。

              第九條 離職檔案清理

              離職人員薪金結算完成后,由人事部經辦人將其資料整理并歸入離職人員檔案庫。檔案內容包括:

              1)員工《辭職申請書》;

              2)《解除合同證明》存根和《失業證明》存根;

              3)《員工離職結算單》;

              4)《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合同期滿的員工)。

              第十條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1)人事部在員工辦理完成離職交接手續后15日內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開具失業登記證明,提供《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

              2)在每月1-15號離職,由人事部在當月為其中止社保,并出具《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交離職人員;每月16-31號離職的人員,由人事部在次月為其中止社保,并出具《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交離職人員。

              3)外地員工離開寧波,要注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帳戶,提取現金的,由人事部社保經辦人在正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后15天內,為其辦理社保中止手續,并出具《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交離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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