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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 > 員工管理 >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7-05-20編輯:1035

              1.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于*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

              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復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式*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后,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于次月8日予以發放。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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