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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工傷病假工資規定出臺了!

            發布時間:2017-12-08 編輯:limin

              在我國每年因為工傷而導致自己不能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有很多,對于工傷病假在我國勞動法里面有著明確的規定,我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工傷病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16年工傷病假工資規定出臺了!

              勞動法工傷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一、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現在大家知道在我國工傷病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了嗎,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解決您目前生活中所遇到的燃眉之急。

             

              2016年全國病假工資標準

              地區具體規定

              全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北京《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016年工傷病假工資規定出臺了!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海《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工資計算:按以下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廣州市勞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一條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一、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給;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二、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60%發給。從下年度起,單位按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70%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三、單位根據實際,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的,需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的80%發給。

              天津《關于印發<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江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10修訂)》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北《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遼寧《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山東《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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