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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 > 績效考核 > 員工績效考核標準

            員工績效考核標準

            發布時間:2017-08-13編輯:misrong

             為了合理管理員工,激發員工的斗志及上進心,公司會給員工合理的晉升及加薪評估,下面企業管理網就為大家整理了員工考核標準,僅供參考。

              (一)總則
              
              第一條在確認晉升與提薪資格時,必須依據基于考核標準表的考評結果。另外,晉升提薪資格認定工作可以與普通提薪資格認定工作分開進行。
              
              第二條考核標準表分為以下三種:
              
              1.態度考核標準表。包括四項要素,即服從性、協作性、積極性和責任感。評分方式分兩種情況,用于晉升目的時,采用五級評分;用于提薪時采用三級評分;
              
              2.能力考核標準表。包括四項評價要素,即各種綜合能力、知識(業月知識和基本常識)、體力、技能。同樣,評分辦法分兩種情況,用于晉升時五級評分;用于提薪時,三級評分;
              
              3.業績考核標準表。由考核標準表具體規定細則和要求。評分辦法也差分兩種,用于晉升,五級評分;用于提薪,三級評分。
              
              第三條考核標準(評價要素)與評分示范(具體內容見表3—46)。
              
              (二)態度考核標準
              
              第四條態度考核內容
              
              1.服從性
              
              (1)是否理解并遵守公司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有無遲到、早退、無故缺勤的情況;
              
              (3)發型、服飾等儀表是否干凈整潔;
              
              (4)與他人的言談舉止是否富有禮節;
              
              (5)是否注意收拾和挺理工作場所;
              
              (6)工作是否有效串;
              
              (7)有無因其言行,破壞了現場的風氣和紀律以及擾亂秩序的情況;
              
              2.協作性
              
              (1)是否能夠立足全局,把握各部門(各職務)之間的關系,并且根據情況進行積極而妥善合作;
              
              (2)是否能夠立足本職工作,并跨越本職工作的范圍,求得上司、同事及其他部門的通力協作;
              
              (3)是否能夠幫助領導改善工作環境,創造便于工作的場所;
              
              (4)是否能夠上下溝通,在提高團隊士氣中發揮作用;
              
              (5)是否能夠幫助上司、同事和他人完成工作;
              
              (6)能否與上司及同事和睦共事;
              
              3.積極性
              
              (1)是否具有不滿足于現狀、積極奮進的精神;
              
              (2)是否具有改進和改善工作的熱情;
              
              (3)是否具有增加工作量、提高工作質量的愿望;
              
              (4)是否具有排除萬難、爭取成功的干勁;
              
              (5)是否具有在集會和會議上爭取發言的勇氣;
              
              4.責任性
              
              (1)是否明確自己有責任經常檢驗下屬的工作情況和工作的結果;
              
              (2)對于下屬的失誤是否能夠從中找出自己應負的責任;
              
              (3)是否能夠善始善終地完成本職工作;
              
              (4)遇到工作中的失誤時,是否向其他部門推卸責任;
              
              (5)在接受上司全權委托交辦的工作任務時能否讓上司放心。
              
              第五條態度考核評分標準
              
              “+”為加分,“—”為減分。
              
              1.服從性
              
              (1)+遵守規章制度,并能規勸他人,作好表率;—不理解且不打算理解規章制度,甚至有違反制度的行為;
              
              (2)+考核觀察期內全勤,1年以上為全勤;—一月缺勤3次以上,考核觀察期內15次以上,無故缺勤1次以上;
              
              (3)+注意儀表,保持服飾整潔和辦公場所干凈;—蓬頭垢面,不修邊幅;
              
              (4)+說話辦事干脆利落,言談舉止大方;—說話吞吞吐吐,辦事拖拖拉拉,令人不快,出言不遜,說話草率;
              
              (5)+踏實,有始有終;—馬虎,吊兒郎當;
              
              (6)+工作井然有序、有條不紊,深得要領,緊湊,不窩工、不浪費;—懶懶散散,窩工、閑聊、打瞌睡,磨磨蹭蹭;
              
              (7)+彌補他人疏忽不周之處,在異常情況下善于提出忠告;—感情用事,妨礙他人正常工作;
              
              2.協作性
              
              (1)+利用工作之余,幫助別人趕上進度;—只考慮本職工作,對其他部門工作不聞不問;
              
              (2)+充分理解上司的意圖,主動為上司分擔責任,積極彌補人際關系或工作方面的缺陷;—消極排他,牢騷滿腹,不安于輔助性工作;
              
              (3)+充分理解群體目標,樂意為群體目標的實現做貢獻;擅長與他人合作共事;—以自我為中心;
              
              (4)+不惜犧牲自我,通力合作;—不推不動,但求自己方便、舒適;
              
              3.積極性
              
              (1)+不知疲倦,一往無前;—安于現狀,維持現狀;
              
              (2)+不求一步登天達到目標,但求持之以恒,孜孜不倦,不斷進取,積少成多,積小成大;改進和改善工作的提案,每月1次以上;—一遇到問題和困難,就垂頭喪氣,不出成果;長時間內也拿不出一份提案;
              
              (3)+求知欲極強,并能把得到的知識用于實踐,彌補自己工作中的短處;永不滿足,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沉湎于過去的成績,以至于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工作;
              
              (4)+勇于挑戰,不畏困難,為實現目標竭盡全力;—不管怎樣督促,也不上進工作,工作挑挑揀揀,避難就易;
              
              (5)+言談舉止充滿熱情,言簡意賅,發人深省;—只聽不說,不提問,不發表意見;
              
              4.責任性
              
              (1)+清楚了解下屬的工作質量,并對下屬的能力和工作情況作出適當的評價與指示;—不了解下屬的工作質量,對下屬的工作能力和情況不能做出適當評價;
              
              (2)+能夠找出失誤和失敗的客觀原因;—不能找出失誤和失敗的客觀原因;
              
              (3)+在工作進行過程中,明白工作的結果和結束狀態、明確果斷把握工作的階段性;—在工作進行中,不能明白工作的結果和結束狀態,把握不了工作的階段性。
              
              (三)業績考核標準
              
              第六條本公司業績考核須依據職務標準表進行,各部門須根據自身情況制作合理的職務標準表,其具體內容和格式如以下范例所示:
              
              第七條能力考核所包括的主要考核項目有:知識、技能、表達能力、理解能力、創造能力、判斷能力、策劃能力、協調能力、領導能力等,其考核標準應按不同崗位、不同職務的具體要求而訂立。
              
              十四、公司年終獎考核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考核員工的工作成績,作為獎懲、調遷、升職、退職等的依據并了解、評估員工的工作精神與潛在能力作為訓練發展的參考,督促工作及改進其工作為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程序
              
              1.員工考績每年定為1次,作為年終考績;
              
              2.農歷春節休假前15日,由管理部人事科分發考核表(如附件一)至各部門。各部門主管須于春節前10日初核完畢,遞交表冊至總經理室匯整,再呈報總經理復核及批示;
              
              3.各單位主管考績由總經理初復核;
              
              4.春節前6日,總經理全部復核完畢,由管理部轉發各單位、各人知悉;
              
              5.年度考績事宜由總經理室督導,管理部執行,各部門配合。
              
              第三條等級
              
              年度考績區分為四等:
              
              90分以上:特等;
              
              80至89分:甲等;
              
              76至79分:乙等;
              
              70至75分:丙等;
              
              注:考績分數一律為整數。
              
              第四條限制
              
              1.員工及主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特等:
              
              (1)在考績年度內曾受任何一種懲戒處分未予撤銷者;
              
              (2)遲到早退全年累計達13次以上(含);
              
              (3)曠工全年達1日以上(不含);
              
              2.于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1)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予撤銷者;
              
              (2)遲到早退全年累計達扔次以上(含);
              
              (3)曠工全年達2日以上(不含);
              
              3.人數限制
              
              (1)特等:
              
              各單位人數為5人以下,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1人。各單位人數5人以上(不含),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2人。初核為特等考績者,該單位主管須另呈“特等考績報告書”(附件二)予總經理。
              
              (2)各單位考績平均總分數不得逾越80分(示例:某單位8人,則總分數不得超過8x80=640分)。但如果該單位主管認為該單位表現極佳,得簽呈總經理核示,核準者為例外處理,但總分數仍不得超越85分(含)。
              
              注:特等考績分數不并人該單位考績總分數的核計。
              
              第五條增減分數
              
              1.員工于年度內曾受獎懲者,其年度考績應行加減分數,按下列規定:
              
              (1)記大功或大過一次者:加減5分;
              
              (2)記小功或小過一次者:加減3分;
              
              (3)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加減1分;
              
              (4)曠工1日者:扣2分;
              
              (5)遲到次數超過13次者(含),每逾一次扣0.5分;
              
              2.本項增減分數,獨立于第四條考績平均總分數(85分)
              
              第七條申訴
              
              幾個人對單位主管所評定的考績分數不服者,可簽呈遞總經理室,再呈報總經理;由總經理室裁定進行調查或維持原議。申訴日期期限于考績經管理部門通知個人后2日內進行申訴,逾限不予受理。
              
              第八條要求
              
              辦理考績的主管人員均應以客觀立場評議,不得徇私。凡經總經理室審查出有違反公司的規定者,該主管記一次小過,呈總經理核備。
              
              第九條附則
              
              1.各員工、職員的考績,經總經理復核后,若有批駁者,由總經理室人員返回該考核的主管,重新審慎評核考績分數,再呈批示;
              
              2.固定年終獎金數額,由總經理依年度經營狀況做裁決;
              
              3.本辦法呈交總經理核實后,自發布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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