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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合同

            時間:2023-06-06 10:36:2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變更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變更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變更合同 篇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日變更___年_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

              )。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戶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凱迪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20xx年10月1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變更合同 篇3

              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與您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編號: )作如下變更:

              請您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點)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員工(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4

              可變更合同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里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②脅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⑤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1、法律行為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

              (3)撤銷權的消滅

              ①除斥期間經過。

              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銷權人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

              (4)撤銷權消滅的后果

              撤銷權消滅后法律行為即確定有效。

              (5)行使撤銷權的后果

              行使撤銷權后,法律行為溯及自始無效,其后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

            變更合同 篇5

              發包人(甲方):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XX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鑒于:

              甲方和乙方于20xx年3月29日簽署的編號為GF-20xx-0325的《XXXXX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年產300萬件汽車中間軸智能澆鑄新建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變動及建設工程實際情況,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原協議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內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將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中第四項(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1條的工程原簽約合同價下調7%(百分之七),投標清單中各子項目綜合單價按以上比例作相應調整。

              2、本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協議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執行,法律效力保持不變,原合同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3、本補充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后協議生效。

              甲方:XXXXX汽車零部件乙方:XXXX建設工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簽字: 簽字: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

            變更合同 篇6

              【問題釋解】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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