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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估價師知識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稅

            時間:2024-10-01 10:14:16 土地估價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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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估價師知識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稅對象,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估價師知識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二、課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課稅對象是上述范圍內的土地。

              三、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四、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采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稅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稅額按城市大小分4個檔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至4元。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各不相同,情況復雜。據此,國家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適用稅額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慮到一些地區經濟較為落后,需要適當降低稅額以及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需要適當提高稅額的情況,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標準,但必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五、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分別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繳納。

              六、減稅、免稅

              (1)政策性免稅

              對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的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3)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稅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企業和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受害情況,給予臨時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以支持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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