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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借款與貸款人權利義務區別

            時間:2024-10-02 14:34:54 管理咨詢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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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借款與貸款人權利義務區別

              對于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依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借款與貸款人權利義務區別,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的合同權利主要有:

              ①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依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

              ②借款人有權依照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貸款;

              ③當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

              ④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的合同義務主要有:

              ①依約提供擔保。借款人應依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該項義務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②如實申報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該項如實申報義務也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義務生效之前。

              ③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基于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借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請求。

              ④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⑤按期支付利息。銀行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退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退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利息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⑥按期退還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退還借款。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確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返還借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對貸款人的權利有:

              ①訂立借款合同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②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③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④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

              ⑤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⑦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對貸款人的義務有:

              ①按期、足額提供貸款。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由于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

              ②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于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在借款合同中關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確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按照上述規定,對借款利息的支付期限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①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②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

              ③依據上述原則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期限的,借款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④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雙方又不能就利息支付日期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利息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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