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實施的新《基金法》及隨后國務院為落實新《基金法》出臺的《國務院關于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13]132號)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并允許專業人士持股,激發了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募業務的意愿,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數量持續攀升,申請主體漸趨多元。
為進一步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規范發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國務院《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關于對行政許可事項要“簡化審批手續,規范審批流程”的工作部署,我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框架下,調整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組建公司、我會實施現場檢查后再批準設立的做法,改為我會先批準設立、申請人組建公司并通過我會現場檢查后再開業。
上述審批程序的調整,有利于降低市場主體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有利于擇優批準基金公司設立,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良性健康發展,促進資本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下一步,將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基金公司設立審批工作,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提升監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