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慈善法,民政部近日公布《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理事、監事和工作人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會財產。
此外,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可以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范圍內開展定向募捐。同時,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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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金會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 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 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而制定。《條例》于2004年2月11日在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于2004年3月8日由國務院令 第400號發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條。《條例》施行的同時廢止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第18號)。
《條例》在總結過去16年來中國基金會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和借鑒了世界非營利組織管理立法的經驗,第一次系統地對基金會登記、組織機構、財產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這個被稱為“雖然不是最好,但顯然就是答案“的條例,以其鮮明的民族特色,在世界非營利組織管理制度中占據了自己獨特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