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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它由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具有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國公民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集中表現。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 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權利能力 為前提的。
《民法通則》根據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態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法人
1. 法人的概念及其應具備的條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的社會組織,才能被認定為法人。
2.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獨立的社會組織。(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3)法人承擔獨立的責任。(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能夠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設立或登記的事實,終于法人依法撤銷或解散的法律事實。
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它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且它是由法人機關來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