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在傳統物權、債權、人身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與傳統民事權利相比,有許多突出的特點;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相對一般有形財產權而言,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1.無形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一般無形財產權的無形性,這是與有形財產權的根本區別所在。無形性是知識產權最基本的性質,其他特性都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
2.專有性
又稱獨占性、排他性、壟斷性,主要表現為:(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到嚴格保護;(2)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3)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竊;(4)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相對的。
3.地域性
國際法規定:有形財產權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識產權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這反映出知識產權不同于有形財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例如,某人所有的一只手表,走到世界各地這塊手表仍歸其所有,不會被視為人人皆可無償利用的公有財產。而作為一項知識產權,例如,一項中國專利權,在其他沒有同樣取得專利權的國家或地區是得不到承認和保護的。
4.時間性
知識產權有法定的保護期限,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權利有效,超過了保護期限權利終止。有形財產權的有效期限,以其標的物的存在為前提,法律一般不能規定其有效期限。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則是法定的。
5.可復制性
又稱工業再現性,這個特性在工業產權中更為突出。知識產權的客體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復再現,重復利用,具有可復制性。換言之,通過知識產權的利用,可以將其客體和其本身體現在某種產品、作品及其復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質載體之上。這是知識產權可以被視為一種財產權的基本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