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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

            時間:2024-08-30 06:49:37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合并(分立)的批準文件或企業決議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自納稅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無誤的,在《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上簽署意見交納稅人。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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