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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調賬問題的處理規定

            時間:2024-08-01 11:50:05 會計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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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賬問題的處理規定

            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8]58號)的規定,醫院將于1999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醫院會計制度》,1988年2月2日由衛生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醫院會計制度(試行)》([88]衛計字第9號)同時廢止。現將醫院新舊會計制度銜接中有關調賬問題規定如下:

              一、調賬原則

              醫院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醫院會計制度》,對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醫院會計制度》核算的業務事項不再調整。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1999年年初余額進行調整,調整事項應作為1999年的經濟事項(調整年初數)記入1999年1月份的有關賬內。

              二、賬目調整

              1.“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調賬時,可將“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額直接轉賬或沿用舊賬。

              2.“待處理固定資產盤虧”、“待處理固定資產盤盈”、“待處理流動資產盤虧”和“待處理流動資產盤盈”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待處理固定資產盤虧”、“待處理固定資產盤盈”、“待處理流動資產盤虧”和“待處理流動資產盤盈”科目合并為“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調賬時,應將“待處理固定資產盤虧”、“待處理固定資產盤盈”、“待處理流動資產盤虧”和“待處理流動資產盤盈”科目余額合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和“專項物資”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調賬時,可將“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額直接轉賬或沿用舊賬。

              新制度將原制度“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和“專項物資”科目合并為“庫存物資”科目。調賬時,應將“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和“專項物資”科目余額合并轉入“庫存物資”科目。

              4.“藥庫藥品”和“藥房藥品”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藥庫藥品”和“藥房藥品”科目合并為“藥品”科目。調賬時,應將“藥庫藥品”和“藥房藥品”科目余額合并轉入“藥品”科目。

              5.“銀行存款”和“專項存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銀行存款”和“專項存款”科目合并為“銀行存款”科目。

              調賬時,應將“銀行存款”和“專項存款”科目余額合并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6.“現金”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現金”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調賬時,可將“現金”科目余額直接轉賬或沿用舊賬。

              7.“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制劑支出”和“管理費用”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和“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由于“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和“管理費用”科目年末無余額,不存在調賬問題。

              新制度沒有設置“制劑支出”科目,而是將“制劑支出”并入“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

              由于“制劑支出”科目年末無余額,不存在調賬問題。

              8.“待攤費用”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調賬時,可將“待攤費用”科目年末余額直接轉賬或沿用舊賬。

              9.“醫療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醫療應收款”科目分解為“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兩個科目。調賬時,應將“醫療應收款”中“出院病人欠費”和“門診病人欠費”兩個明細科目余額合并轉入“應收醫療款”科目,將“在院病人醫藥費”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科目。

              10.“其他應收款”和“專項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其他應收款”和“專項應收款”科目合并為“其他應收款”科目。調賬時,應將“專項應收款”科目中對外投資部分轉入“對外投資”科目;將“專項應收款”中用專項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部分沖減“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專項應收款”科目其他部分和“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合并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11.“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有價證券”科目改為“對外投資”科目,核算內容相同。

              調賬時,應將“有價證券”科目余額轉入“對外投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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