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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討虧損彌補的新舊會計處理政策

            時間:2024-08-31 08:58:14 企業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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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討虧損彌補的新舊會計處理政策

            摘要:財務會計上的虧損是指當年總收益小于當年總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依照稅法的規定將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其結果有可能小于零,這小于零的數額即稅法規定中的虧損。稅法中的虧損和財務會計中的虧損含義不同,其處理方法也不同。

            探討虧損彌補的新舊會計處理政策


            關鍵詞:虧損彌補;新舊稅法;新舊會計處理

                    1  新舊稅法差別
                    1.1 新稅法將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不再遵從國稅發[2006]56號文件的規定。
                    1.2 原申報表根據稅收政策,將免稅所得列入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虧損后減除,將減免所得稅額列入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后減除。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彌補虧損后,沒有所得額的話將不再計算減除,不能擴大當年度虧損額。
                    新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則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這樣無論企業是否有利潤和所得,這些項目都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
                    1.3 對境外所得彌虧有別。
                    新申報表在主表計算“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欄“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這說明,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但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  虧損彌補的新舊會計處理 
                    2.1 舊準則。
                    如果企業當年發生財務賬面虧損,應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企業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時作以上相反的分錄。如果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而非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再做其他分錄。
                    2.2 新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則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新準則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只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需要會計人員具有較強的職業判斷能力。對于未來可以轉回的應納稅額預計過高,可能無法轉回,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則應當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3  彌補虧損的三種方式
                    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
                    企業發生的虧損,五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這種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余額。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借記“盈余公積” 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4  案例分析
                    路源公司200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當年適用稅率為33%。經綜合判斷,該公司在五年內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假如路源公司2008年至2012年所得稅率均為25%,無其他暫時性差異。
             2007年末,企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198萬(600萬元×33%)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98萬
                    2008年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經復核預計未來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8年末賬務處理: 
                    4.1 稅率變化對遞延所得資產的調整。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48萬(600×33%-6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48萬
                    4.2 彌補2007年虧損,抵減2007年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5萬(100萬元×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25萬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經復核預計未來五年內不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
                    由于2009年無法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謹慎性原則,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不進行賬務處理,只進行備查簿登記,并將年末遞延所得稅的賬面價值全部轉銷。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萬(198-48-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125萬
                    2010年經濟形勢仍未好轉,虧損繼續加大,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經復核預計未來五年內不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
                    按照謹慎性原則,2010年不進行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2011年經濟形勢好轉,企業實現扭虧為盈,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經復核預計未來一年內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虧損的應納稅所得額。
                    2011年末賬務處理為: 
                    ①轉回2009年已經轉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價值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125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25萬 
                    ② 彌補2007年虧損,抵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5萬(100萬元×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25萬 
                    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經復核預計未來五年內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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