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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性

            時間:2024-09-24 03:32:52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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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性

            以下是一篇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性的畢業論文,歡迎瀏覽!

             

                摘要:2009年新修正的《保險法》沿襲2002年《保險法》的規定,不區分人身保險的具體類型而一律排斥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在對這一規定的立論基礎提出質疑的基礎上,提出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規范之適用,應以利得禁止原則為出發點,區分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而異其適用的觀點。最后,對人身保險的各具體類型有無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適用予以分析。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權 人身保險 保險法

             

              2009228日修正頒布的《保險法》在第二章下人身保險合同一節第46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一規定沿襲了2002年《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在立法上再次明確了人身保險中保險人一律不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然而理論界對于人身保險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卻爭論頗多。在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之前就有諸多學者對原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提出質疑,紛紛撰文就原68條的規定是否妥當、未來立法時該如何改進等問題進行了論述。然而,學界的呼聲并未體現在此次保險法的修改中。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保險法“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的立場是不可置疑的。在筆者看來,我國保險法不區分人身保險的具體類型而一律排斥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欠妥當的。

             

              一、“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立論基礎之質疑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之判斷,其立論的觀念基礎是“人身無價”觀。其經典性論斷大致如下:“人身保險之保險標的是無價的,尚無以經濟上利益評估其價值,自無賠償超逾損害之雙重獲利情形。此觀諸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多采定額給付理賠,而不計被保險人實際經濟損害若干自明。因此,若容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將人身價值局限于某一價格,自屬輕蔑人類之生命、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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