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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時間:2024-09-14 19:02:48 綜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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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對于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條款如下: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我國對于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條款如下: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法定內容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于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下稱《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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